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以陈正兴、潘欢庆为首的
犯罪团伙虚开农产品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公安、海关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以陈正兴、潘欢庆为首的犯罪团伙虚开农产品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2022年至2023年,以陈正兴、潘欢庆为首的犯罪团伙注册成立了湖北宜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保康县艾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购买外汇虚构结汇、签订虚假销售合同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湖北宜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保康县艾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3566.32万元的处理决定。2024年11月,陈正兴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50万元;潘欢庆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购买外汇虚构结汇、签订虚假销售合同等骗取出口退税,属于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持续联合公安、法院、海关等八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护航出口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空转贸易套取千万退税 虚假闭环终露犯罪马脚
——破解以陈正兴、潘欢庆为首的犯罪团伙骗取出口退税谜团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公安、海关、外汇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该犯罪团伙以陈正兴、潘欢庆为首,注册成立了湖北宜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保康县艾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查,上述两户企业2022年至2023年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发票、签订虚假出口销售合同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湖北宜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保康县艾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款3566.32万元的处理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4年11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陈正兴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50万元;潘欢庆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50万元。
数据透视:反常信号撕开骗税裂缝
202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接到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湖北宜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保康县艾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口商品的价值与出口申报价格严重不符,存在“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
稽查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湖北宜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保康县艾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虽名义上为独立法人,却共享注册地址、财务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更令人疑窦丛生的是,两公司同步从湖北、安徽、山东等六省区大批量采购艾草,在保康县加工成保健枕头、足浴散后,悉数销往香港同一家公司,短短一年便获得3566.32万元出口退税款。
稽查人员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票、电费单据与出口数据比对后,发现了惊人反差:两公司经营期间仅消耗 61.77万元电费,却申报出口价值 5024.67万美元的货物,生产能力与出口规模严重不匹配,宛如“小马拉大车”。而银行流水的核查更暴露了猫腻:公司对公账户支付给农户和药材商的“采购款”,短时间内便通过复杂渠道回流至公司关联人员及香港购货公司账户。更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在疫情期间,2户企业异地大额资金的循环流动仍异常频繁,种种反常现象让稽查人员断定:这很可能是一起团伙式骗税案件。
实地探秘:虚构的“出口产业链”
针对前期发现的疑点及所掌握线索,为揭开真相,稽查人员联合公安干警展开突击检查。在企业厂房内,眼前的景象与“出口大户”的身份格格不入:中药材原材料库存稀少,生产线仅有一条在象征性运转,多数设备积满灰尘且未通电,厂区工人寥寥无几,库存管理混乱,连基本的出入库制度都未建立。
面对询问,企业负责人潘欢庆声称所有货物均售予香港公司,业务全由中间人介绍,自己从未见过实际客户。带着疑点,稽查人员奔赴河南、湖南、安徽、浙江、山东等地,走访被“采购”的农户与药材商,“他们打款后就让我们转回去,说只是走个流程。”一位河南农户的陈述,戳破了“真实采购”的谎言。
在铁证与政策宣讲的双重压力下,陈正兴、潘欢庆等人终于供述了虚开骗税事实:两公司从河南等地购入低价成品艾草制品,经简单包装后高价报关出口;与香港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货物运抵香港后,以每个货柜2.8万元的价格委托物流公司进行清柜弃货处理;再通过购买外汇制造收汇假象,形成完整的骗税闭环。据统计,2022年至2023年,两公司共出口92个集装箱,仅清柜费用就高达450余万元。
资金迷局:精心设计的“回流游戏”
深入调查后,稽查人员发现了更缜密的操作:为伪造进项凭证,两公司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与银行卡,虚构向“农户”收购中药材的业务,自行开具大量农产品收购发票。资金打入这些“农户”账户后,再被转至香港公司控制人黄某等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外汇。黄某随后将外汇从其控制的香港公司账户转回两公司对公账户,完美制造了“出口收汇”的假象。
在出口金额的造假上,两公司更是“煞费苦心”:从河南等地购入成本仅几元的中草药制品,经简单包装后,以百倍价格报关出口。2022年至2023年,通过这种方式,两公司累计虚报出口金额达 5024.67万美元。
协同作战:织密法网斩断骗税链
接到案件线索后,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第一时间联合公安经侦部门展开现场勘验,锁定关键证据。随后与人民银行外管局、海关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追踪涉案企业的出口与结汇数据,梳理退税流程,6次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共享信息、突破难点。
由于案件涉及上下游众多企业与个人,取证难度极大。稽查人员与公安干警跨省调查50余家企业、100余名个人,最终完整还原了两公司从上游虚开发票、虚抵进项,到虚构出口业务骗取退税的全过程。
经稽查人员最终查实,以陈正兴、潘欢庆为首的湖北宜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保康县艾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签订虚假出口销售合同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共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665份,价税合计37425.08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合计3655.3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对湖北宜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保康县艾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3566.32万元的处理决定。2024年11月,陈正兴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50万元;潘欢庆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