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前段时间,老戴和大家分享了一个有关一般纳税人销售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不能部分享受免税优惠,部分放弃享受优惠。其实,连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能这样选择。
我们看看税务总局官网留言咨询栏目里面的一则问答。
税友是向大连税务咨询的,问题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蔬菜免增值税的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可以对一部分客户开具专票交税,另一部分客户开具免税普票吗?
大连税务回复: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因此,享受批发零售蔬菜免税优惠,不得部分开具普通发票,部分开具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各位税友可以看到,大连税务引用的文件,其表述是“纳税人”而不是“一般纳税人”,因此,如果纳税人本来的项目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但又选择放弃享受的,放弃享受后36个月内是不能再就同一事项申报享受优惠的,这里并不区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可能有税友会说,不对啊,我记得税务总局的答记者问和很多减税降费解读中,都有表述过,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部分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开具普票,部分放弃享受免税优惠,而且可以选择开具1%的专票或者3%的专票的啊,难道记错了?
其实,税友也没记错,只是记混了。
税务总局的解读中,确实有提过上述的事项,但是,只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优惠的事项,也就是俗称的未超过起征点的增值税免税事项,以及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事项。也就是说,只有小规模纳税人针对上述两项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时,才能选择部分享受优惠,部分放弃享受优惠。其他增值税减免税事项,仍然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7〕127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限制,不得选择部分享受,部分放弃享受。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观看,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