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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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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精准把握政策界限,三类常见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注意
发布时间:2025-12-30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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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的税前扣除一直是财务朋友们关注的焦点。正确的归集与扣除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收负担与合规风险。申税小微深入解析三类易混淆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要点,为您厘清政策边界。

 

01

职工在职学历教育:

个人追求与企业培训的界限

场景还原

企业为鼓励员工提升,承担了部分员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费用,并计划将其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申报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此类应由个人承担的学历、学位教育支出不属于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深析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02

补充医疗保险:

保障范围与扣除对象的限定

场景还原

企业为包括已退休人员在内的全体人员缴纳了补充医疗保险,并认为全部支出均可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企业为退休人员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虽属于企业福利,但因其支付对象不符合税法规定,该部分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在计算扣除限额时,务必严格区分在职与退休人员,仅就为在职员工支付的部分享受5%扣除上限的政策。

政策深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其支付对象必须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退休人员已解除任职受雇关系,不再符合政策规定的扣除条件。

 

0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与“常规升级”的辨析

场景还原

企业产品研发部门对现有产品进行优化升级,使其兼容更多系统,企业意图将全部相关费用归集为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风险提示

将产品的常规性升级、售后技术支持、重复性改变等活动,归集为研发费用并申请加计扣除是错误的。判断一项活动是否为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核心在于其是否具有创新性、不确定性等本质特征,而非简单的“技术部门”或“优化”字样。

政策深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列举了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经营活动。其中首条即指出“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不适用。此外,“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等活动亦被排除在外。

供稿:陈正耀

制作:邵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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