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出差人员交通费、餐费补贴和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税?
发布时间:2025-12-01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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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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