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财政监督效能,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晋财会〔2017〕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1.设立条件
(1)设立合伙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2名以上评估师,其中1名为资产评估师;②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2)设立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8名以上评估师,其中2名为资产评估师;②有2名以上股东,其中1名为资产评估师;③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股东为两名的,两名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2.办理对象。在本省经营主体登记部门完成登记,且经营范围包含“资产评估”等表述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
3.提交资料。①《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③《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退休等人员除外)以及自然人合伙人(股东)三年以上从业经历等材料;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等;⑤《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用承诺书(附件7)。
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1.办理对象。在本省经营主体登记部门完成登记,且经营范围包含“资产评估”等表述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由资产评估机构向省财政厅办理备案登记。
2.提交资料。①《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②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③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④《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退休等人员除外);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用承诺书(附件7)。
二、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管理
1.变更对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经营主体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提交资料。①《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6-1);②比照登记备案有关要求,附送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二)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管理
1.办理对象。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分支机构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自经营主体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提交资料。①《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6-2);②比照登记备案有关要求,附送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三、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管理
(一)注销对象
1.注销登记的;
2.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二)提交资料
1.注销备案申请书;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销情况表》(附件8);
3.原备案公告等其他资料。
(三)档案保存
注销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保存。
四、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业务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申报备案材料中的资产评估师信息,需经我省资产评估协会(其中资产评估师(珠宝)由省资产评估协会转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无误后,向省财政厅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即完成初步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自接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三)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省财政厅在收齐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其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省财政厅强化对登记备案和变更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股东(合伙人)信息核查,通过“中评协官网会员信息查询”“协会调查了解”等渠道,从严核实其从业信息材料,全面掌握执业经历和信用记录。依托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常态化开展日常数据监测与分析,对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持续符合执业条件实行动态实时监管。
(二)加强行业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联合省资产评估协会围绕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质量控制体系、风险防范机制等内容开展执业质量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关键程序未执行到位、滥用资产评估方法、工作底稿严重缺失、出具重大遗漏或虚假评估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对未履行备案程序、未持续符合备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加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切实规范行业执业秩序。
(三)加大协同监督力度。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联动,对已在经营主体登记部门登记且经营范围包含“资产评估”表述、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机构,督促其按要求期限完成备案登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对已备案但未持续符合执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由行业协会督促整改,推动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管理协同发力,为全省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请遵照执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晋财会〔2017〕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