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为便利互联网平台企业(含其相关运营主体,下同)为平台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明确从业人员税收政策适用,减轻从业人员办税负担,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办理流程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超过800元需要预缴税款。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公告》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
例:张某6月和7月分别自A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000元和7500元,8月和9月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月、11月和12月分别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200元、6000元和8000元。
按照现行预扣预缴方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20%=1120元;
7月:7500×(1-20%)×20%=1200元;
10月:7200×(1-20%)×20%=1152元;
11月:6000×(1-20%)×20%=960元;
12月:8000×(1-20%)×20%=1280元;
合计需要预缴税款5712元。
按照调整后的方法,采用累计预扣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5000]×3%=18元;
7月:[(7000+7500)×(1-20%)-5000×2]×3%-18=30元;
由于张某8月和9月未取得收入,从10月份开始,需要重新开始累计计算税款。
10月:[7200×(1-20%)-5000]×3%=22.8元;
11月:[(7200+6000)×(1-20%)-5000×2]×3%-22.8=-6元,由于应预缴税款小于零,本月无需缴税和退税;
12月:[(7200+6000+8000)×(1-20%)-5000×3]×3%-22.8=36元。
合计需要预缴税款106.8元,比调整方法前少预缴税款5605.2元。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什么?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二、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4号)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链接:2025年8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琼府〔2025〕43号)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下列条件:(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2)属于海南省各级具有人才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链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自2025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
在工作职责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和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测算机制、开展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等。
在细化和完善登记规则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细化了个体工商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规则,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在其登记机关辖区以外从事依法需要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在优化登记服务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对接、档案迁移等工作。细化了对外投资的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并明确了具体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明确了经营权继承的相关要求和材料规范,为个体工商户传承、打造“百年老店”提供制度支撑。
在健全退出机制方面,《规定》完善了个体工商户注销制度,明确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增设了另册管理制度,规定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二)《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39号)本文由小颖言税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