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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研发公司,受托开发软件产品,什么情况下不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5-12-03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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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公司是研发公司,受托开发软件产品,什么情况下不缴纳增值税?

解析:财税[2011]100号  :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提示企业查看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相关合同等,明确合同中著作权的权属、提供的应税服务,结合纳税申报情况,确认应税项目是否按规定缴纳税款。

 

以下为一品税悦小编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上述政策,仅适用于2016年5月1日前的业务,即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全面营改增后,上述业务均已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看著作权归属不同,纳税不同!

(1)著作权归属受托方

这种情况视同销售软件产品,需征收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税率为 13%,同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此类软件产品,若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对超过部分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比如某软件公司受托开发软件且保留著作权,销售额 100 万元,对应进项税额 5 万元,销项税额 13 万元,实际税负 8%,超过 3% 的 5 万元可申请退还。
(2)著作权归属委托方或双方共有
该情形归类为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的 “研发服务(技术开发服务)”,而非原政策中 “不征收增值税”。不过,若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若未办理免税备案,则需按 6% 税率缴纳增值税。
(3)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
此行为不再按销售软件产品计税,而是视同 “转让无形资产”,现行适用税率为 6%。若符合技术转让相关条件并完成备案,同样可参照技术转让的优惠政策申请免征增值税;未满足免税条件的,需按对应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补充问题:为什么销售软件,著作权归属委托方或双方共有,属于研发服务,而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

这一归类划分源于财税〔2016〕36 号文对税目的明确注释,核心依据是业务的核心标的究竟是 “研发服务” 还是 “无形资产权属”,结合业务实质和权利转移特点可清晰区分,具体原因如下:

  1. 著作权归属委托方或双方共有,归为研发服务
    A.契合研发服务的核心定义
财税〔2016〕36 号文明确研发服务是就新技术、新产品等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受托开发软件时,若著作权归委托方或双方共有,受托方核心工作是按委托方的需求、技术指标完成研发任务,本质是提供智力劳动和技术开发服务,而非销售自有软件产品。比如委托方要求开发适配自身业务的专属管理软件,且约定著作权归委托方,受托方仅负责按需求完成开发,此过程完全符合研发服务的业务特征。
B.权利未发生实质性转移
这种情形下受托方不保留核心知识产权,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或共有权最终归属委托方或双方,受托方仅获取研发服务对应的报酬,不存在转让无形资产权属的行为。从合同性质来看,此类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而技术开发合同对应的应税项目正是研发服务。
2.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归为销售无形资产
A.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与征税范畴
税法中的无形资产包含著作权等无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销售无形资产的核心是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软件的著作权、所有权是软件的核心无形资产,销售时一并转让这两项权利,实质是转移了该无形资产的核心权益,而非提供服务或销售普通货物。例如某公司将自主开发并登记的一款专业设计软件,连同其著作权、所有权一并卖给另一家企业,交易核心是无形资产的权属转移。
B.与 “销售货物 / 服务” 的本质区别明显
若仅销售软件使用权而不转让著作权,可能归为销售货物或软件服务;但一并转让著作权和所有权时,买方获得了对软件的完整处置权,可自主决定软件的使用、改编、再转让等,这种权利的完整性远超普通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的范畴。而这种完整权属的转让,恰好匹配销售无形资产的应税特征,因此归为该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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