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委托研发中,如果委托方没有加计扣除,是否可以由受托方进行加计扣除?
为什么这样规定?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避免重复扣除、明确政策享受主体和体现风险共担原则,具体如下:
(1)避免重复扣除:委托研发中,委托方会将支付给受托方的研发费用纳入自身研发费用核算,按规定比例计算加计扣除金额。若受托方再对这些费用加计扣除,会导致同一笔研发费用在委托方和受托方两端重复享受税收优惠,违背了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
(2)明确政策享受主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旨在鼓励企业投入研发,委托方是基于自身研发需求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其支付费用获取研发成果,是研发活动的实际受益者和风险承担者之一,符合政策鼓励方向。而受托方是受委托提供研发服务,其收入主要来自委托方支付的报酬,并非政策所鼓励的直接投入研发以获取创新成果的主体,所以不应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3)体现风险共担原则:委托研发中,若研发成果所有权归委托方,委托方承担了研发失败的风险,享受加计扣除是对其风险投入的鼓励。若成果归受托方,委托方未获得核心资产,从本质上更像购买服务,未承担最终风险,不应享受加计扣除。但无论成果归属如何,受托方作为研发服务提供方,都不承担研发失败的核心风险,所以不具备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