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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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亮点解析!
发布时间:2025-12-31   来源:一税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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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2025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将于2026年1月1日与《增值税法》同步生效。

本文从核心亮点、企业应对,分析新规对企业税负、合规管理的关键影响。

 

一、六大核心亮点

 

 

 

亮点1: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情形

明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判定标准,解决跨境数字服务的征税边界问题,为数字化经济发展提供税务保障。

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亮点2: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各平台上的自媒体创作者,可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第七条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十三条 下列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一)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

(三)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亮点3:出口货物、跨境服务无形资产的零税率

出口货物、跨境服务无形资产的零税率适用范围进一步细化,解决了长期以来跨境交易的税务争议,为跨境销售企业、个人提供明确的指引。

第九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亮点4:长期资产抵扣创新

混合用途(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原值超500万元长期资产,购进时可全额抵扣,后续按折旧/摊销期间逐年调整不得抵扣部分,简化前期核算流程。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亮点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标准: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按约定确认,无约定的按应税交易完成当日确认,便于确定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亮点6: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应按期申报

纳税人需在次年4月30日前申报退(免)税,逾期未申报的,视同内销征税;

一旦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由委托方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未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的,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自放弃退(免)税之日次月起,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免征增值税或者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免征增值税,选择缴纳增值税,自放弃免征增值税之日次月起,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合规建议

 

 

 

全面审查现有采购、销售、服务合同,补充明确以下内容:付款日期(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类型、税率及开具时限(确保票据合规)。

重点排查进项税额抵扣、视同销售、税收优惠享受等关键环节,关注500万元以上长期资产,准确核算折旧、摊销及用途占比,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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