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继承取得的房屋,出售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先说答案:可能免征,也可能需要缴纳。
依据政策规定,个人转让继承取得的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分两种情况:
如果转让的房屋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则需按查实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0%,其中应纳税所得额 = 房屋现值 - 被继承人购买房屋的原值及相关税费和合理费用。
举两个例子:
王先生于2015年继承了一套位于A市的住房,并一直自住。截至2023年,他已自用该房超过8年,且在A市范围内没有其他住房。2023年,王先生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由于满足“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条件,王先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刘女士于2021年继承了其父亲2020年购买的一套位于B市的住房,但她在B市还有一套自有住房。2023年,刘女士出售继承的住房,售价为300万元。被继承人(其父亲)当初购买该房的原值为150万元,购房时缴纳的契税等税费为5万元,继承和持有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如维修费、中介费)共计5万元。由于取得房屋时间不满5年,且不是家庭唯一住房,刘女士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300万 - 150万 - 5万 - 5万 = 140万元。个人所得税 = 140万 × 20% = 28万元。因此,刘女士需要缴纳2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家庭生活唯一住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以及“个人所得税按照查实方式征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房屋现值-被继承人购买房屋的原值及被继承人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X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