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我们公司老板把股权转给员工,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相关股权激励备案手续已经在税务备案,请问这种平价转让股权是否存在股权转让的个税?
答复
首先说一下,这种平价转让股权存在税务上核定征收股权转让个税的风险。
虽然按照101号政策规定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取得激励的方式:
大股东实缴到位之后,以较低价格股权转让给被激励对象。
因此:
即便是你们公司相关股权激励备案手续已经在税务备案,但是各地税务局是否认可,是否属于有正当理由,存在不同的征管口径和处理方式。
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正当理由”的解释所持观点不一,实践中对于大股东的股权转让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案例:富吉瑞光电
五名创始股东以0元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包括直接向员工、向员工持股平台转让股权)让渡股权,税务机关认为该情况不属于列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按规定核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号文,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股权转让收入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2、《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