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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
一文理清环境保护税必会小要点!
发布时间:2025-12-03   来源: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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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理清环境保护税

必会小要点!

快来看看吧!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征税对象及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三、应纳税额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申报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优惠政策

 

暂免征收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减征情形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六、常见问答

 

1

企业属于应税水污染物纳税人,不具备监测条件,如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答:根据《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规定:

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2

企业的废气排放口,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前三项中有一项废气排放浓度超标,另两项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标准50%以下,这种情况下达到国家标准50%以下的两种废气能否享受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3

企业采购了一批环境保护设备,应税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明显下降,请问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七、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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