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最近,老戴在税总官网里面看到了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暗藏“杀机”的问题,但也许税务机关也知道这个问题的“杀机”所在,所以,并没有用文字公开回复。老戴觉得挺有意思的,所以跟大家分享一下。
问题如下:
农资批发企业能同时经营免税农药和应税农药吗
浙江税务回复如下: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咨询同时经营免税农药和应税农药的问题已电话沟通与回复,有何疑问欢迎咨询12366。
老戴为啥说这短短的一个问题,会暗藏“杀机”呢?
因为这个问题,需要两重的考量。
首先,要考量的是,目前针对批发、零售农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范围,是指特定范围的农药,还是所有农药?
如果目前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的农药,是一个特定范围或者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农药,其余农药产品则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话。那么,农资批发企业同时经营免税范围内的农药产品和不免税的农药产品的话,由于属于两类不同的产品,不存在对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部分放弃免征优惠,部分享受免征优惠的情形,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时可以同时经营免税农药和应税农药。
如果目前享受批零环节免征增值税的农药,并无特定范围或者特定条件,而是普遍针对一般农药产品的,则这个所谓的同时经营免税农药和应税农药问题,实质上就转化为,对同一个免税项目,部分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部分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这就不符合目前增值税有关政策的规定了,那就是不允许的了。
那么究竟是什么情况呢?我们看看对农药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就知道了。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目前对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的农药产品,文件中并没有一个特定的范围,即一般的符合农药生产规定的农药产品,在批零环节都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也就是说,问题中的“农资批发企业能同时经营免税农药和应税农药吗”,实质上就转化为“纳税人对同一个免征增值税的事项,能否部分放弃享受优惠,部分享受免税优惠”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的规定,“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税友上述咨询的问题,答案应该是不能!!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观看,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