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属于一家物业公司,2026年1月20日收到了业主缴纳的2026年度全年的物业费12万,但是尚未开票,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了?
解析: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了,属于发生应税交易中收到销售款项了,需要一次性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增值税不得分摊缴纳,也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存在分摊的情况(但是个别税局在增值税法实施之前的口径允许按月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的确认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来逐月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总结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应税交易,开票、收款、合同约定孰早原则,以上都无,按交易完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