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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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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后,原5%征收率能否适用1%优惠呢?
发布时间:2026-01-22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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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现将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12月29日

【注】适用于小规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销售住房大于等于2年的,免增值税,小于2年的按3%缴税。

【注】将5%降为3%,是适用《增值税法》的规定,5%被取消了,简易计税全部适用3%征收率。

【注】全国统一了,不再将北、上、广、深排除在外了。

【注】2026年1月1日前只要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都可以按照这个规定执行。

【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注】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交易,不适用3%减按1%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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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次《增值税法》实施后,原来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交易,2026年统一改为征收率为3%,但估计应该出台新的政策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应税交易不能适用减按1%优惠政策,只能适用3%优惠政策(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分摊政策会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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