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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在发生销售折让等后的进项税额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6-01-22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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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在发生销售折让等后的进项税额的处理

彭怀文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其征管核心在于维持税收链条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而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业务作为交易中的特殊情形,往往涉及购销双方的税额调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三十八条针对销售方的税额扣减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销售方按规定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但实践中常出现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此时采购方的进项税额该如何处理,条例并未给出具体规定。从法理逻辑与征管实践来看,采购方进项税额的扣减应基于实际税负变化,不以销售方红字发票的开具为前置条件。

一、进项税额扣减的本质依据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这一规定直指进项税额的核心属性——以实际支付或负担的税额为计量基础,而非单纯以发票为唯一依据。在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发生后,采购方实际支付的款项减少,对应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也随之降低,按照权责发生制与税收公平原则,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自然应同步调减。

从税收征管逻辑来看,红字发票的开具本质是对原交易发票的修正,是税务机关监管购销双方税额调整的重要凭证,但并非税额调整的唯一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仅限制销售方未开红字发票时不得扣减销项税额,并未否定采购方基于实际税负变化的进项税额调整权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也明确,购买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可自行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暂依所列税额转出进项,待取得红字发票后再作凭证归档,这一规定进一步印证了进项税额调整的核心依据是实际业务变化,而非销售方的红字发票开具行为。

二、原有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果销售方对发生的销售折让等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三、不同场景下的进项税额处理

案例1:销售折让后销售方拒开红字发票,采购方主动调减进项税额。

A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2026年10月向B供应商采购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A企业已勾选抵扣并计入当期进项税额。次月,A企业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双方协商一致,B供应商给予A企业10%的销售折让,对应折让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A企业按约定扣减了应付货款,但B供应商因内部财务流程限制,始终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该情形,A企业作为采购方,虽未取得红字发票,但因质量折让导致实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减少1.3万元,符合进项税额调减的法理基础。A企业应在2026年11月增值税申报期内,自行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表中注明折让原因及税额,暂依1.3万元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并留存采购合同、质量检测报告、折让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作为佐证。即使后续始终未取得B供应商开具的红字发票,该进项税额转出行为仍符合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核查时,可通过完整证据链确认业务真实性,无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2:销售中止后销售方注销,采购方凭证据链调减进项。

C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26年10月向D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价税合计226万元(金额200万元,税额26万元),C企业取得专用发票后已抵扣进项。2026年11月,因D公司经营不善决定注销,原约定的后续供货无法履行,双方协商终止交易,D公司退还C企业部分款项80万元,其中对应税额10.4万元。但此时D公司已进入注销流程,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法理要求,C企业因交易中止收回10.4万元税额,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减少,应及时调减进项税额。操作中,C企业可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提交D公司注销证明、交易终止协议、退款凭证、原发票复印件等完整证据链,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税务机关校验通过后,C企业可在2026年11月属期内转出10.4万元进项税额。该案例中,销售方因注销无法开具红字发票,采购方通过留存合规证据链,仍可实现进项税额的合法调减,既符合《增值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也契合征管实践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案例3:少报销专票的进项税额转出。

实务中,还有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小于实际付款不一致的情形。比如,某企业对于出差期间的住宿费或飞机票、火车票等执行限额内报销的原则,超过报销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该企业员工张某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是800元/天,但是该人实际每天消费是1000元,出差期间住宿5天并取得专票价税合计5000元(税率6%),实际报销了4000元。对于住宿费企业未报销的1000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企业不得抵扣,应按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5000×6%/1.06×1000/5000=56.60元。

四、采购方的风险防控

在销售方未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下,采购方虽可合法调减进项税额,但需强化风险防控,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税务争议。

首先,应完整留存业务证据链,包括采购合同、折让/终止/退货协议、质量检测报告、退款凭证、物流单据、与销售方的沟通记录及销售方无法开具红字发票的证明材料等,确保业务真实性可追溯。

其次,严格按照税务规定要求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及时提交校验,无论是否取得红字发票,均需将信息表及相关资料作为记账凭证归档。

同时,采购方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尤其是涉及销售方注销、失联、拒开红字发票等特殊情形时,提前说明情况并获取征管指导,避免因税额调整滞后引发滞纳金或罚款。

此外,企业应建立内部发票管理与业务审核机制,在交易发生时明确红字发票开具的责任与时限,从源头减少销售方拒开、漏开红字发票的情况,降低税务风险。

结语

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情形下,销售方红字发票的开具是税务监管的重要手段,但并非采购方进项税额调整的前置条件。采购方进项税额的核心计量依据是实际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这一法理源于《增值税法》的明确规定,也符合增值税征管的本质要求。实践中,采购方在未取得红字发票时,可通过自行填开信息表、留存完整证据链、申请追溯调整等方式合法调减进项税额。

随着税收征管数字化水平的提升,税务机关更注重业务实质的核查,而非单纯以发票作为唯一依据。采购方应准确把握法理内涵,规范实操流程,强化证据留存,在实现合法纳税的同时,有效防范税务风险,推动增值税链条的顺畅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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