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明确边界,适配新业态
1. 征税对象聚焦“境内应税交易+进口货物”
旧规:以“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核心,表述模糊,难以覆盖新业态。
新规:法定应税范围仅两类——“中国境内应税交易”“进口货物”,删除原“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等碎片化表述。
核心要点:新定义为平台经济、数据交易、跨境服务等新业态预留政策空间;其中“境内应税交易”需结合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主体”判定(金融商品额外含“境内发行”情形),彻底解决跨境业务判定模糊问题。
2. “劳务”概念退出,并入“服务”统一核算
旧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独列为税目,与“服务”并列。
新规: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范畴,与“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整合为“生产生活服务”大类。
核心要点:业务实质与税率不变(加工修理仍适用13%),仅需调整申报表栏次(从“应税劳务”列移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
3. 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大幅收缩
旧规:涵盖委托代销、跨机构移送、投资、分配等11种情形,复杂且合规成本高。
新规:仅保留3类视同应税交易:(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2)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3)无偿转让金融商品(新增,填补原政策空白)。
核心要点:① 委托代销、投资、分配等不再视同销售,按“有偿转让”本质计税(如货物投资按市场价确认销售额,需留存评估报告);② 集团内无息借款、无偿租房等“无偿服务”不视同,但需防范“隐性对价”风险(如捆绑销售、价外费用间接获利,仍需补税+滞纳金)。
二、纳税人管理:500万红线刚性化,身份转换更明确
4. 小规模纳税人超500万强制转一般纳税人
旧规:不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偶发销售额超500万可申请保留小规模身份。
增值税法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500)的纳税人。
新规:年应税销售额超500万的纳税人,必须在超标当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无例外情形。
核心要点:① 偶然转让不动产(如企业转让自用房产)不计入500万销售额基数,但频繁转让不动产的可能被认定为“常规经营”,需纳入计算;② 仅“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如科研机构)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企业则无选择权。
三、税率与计税:征收率统一3%,混合销售看“主附关系”
5. 简易计税仅保留3%征收率,5%档正式取消
旧规:简易计税含3%(如小规模销售货物)、5%(如不动产出租、劳务派遣)两档,适用场景混乱。
新规:法律层面明确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原5%档业务(不动产出租、营改增老项目、劳务派遣)统一调整为3%。
核心要点:此次调整并非单纯降负,更实现征收率规范化——不动产行业简易计税税负从5%降至3%,直接降低运营成本;小规模企业无需再区分“5%业务”与“3%业务”,减少税率适用错误风险。
6. 混合销售规则:从“看企业主业”到“看交易主附”
旧规:仅适用于“货物+服务”组合,按企业主营业务定税率(如商贸企业销售设备并安装,全按13%计税)。
新规:覆盖所有“一项应税交易含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核心看“交易实质与目的”,看你做这项业务的初心是什么。
核心要点:① 主要业务需体现交易核心目的,附属业务为必要补充;② 若无法区分主附关系,需按“兼营”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四、进项抵扣:规则精细化,部分领域“松绑”
7. 贷款服务进项税“暂不抵扣”,资本化利息可抵扣
旧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一律不得抵扣。
新规: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财税部门将适时评估调整。
8. 500万以下长期资产混用可全额抵扣
新规:单位价值≤500万元的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无论是否混用(如设备既用于应税生产,又用于免税业务),均可全额抵扣;单位价值>500万元的,如果也发生混用了,先全额抵扣进项,再逐年转出。具体怎么转,还需要看后续出台的配套政策。
9. 餐饮娱乐服务抵扣“有条件放开”
旧规:餐费、娱乐服务(如KTV、高尔夫)进项税一律不得抵扣。
新规:仅“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娱乐服务不得抵扣,用于转售的可正常抵扣。
例如,① 酒店、餐饮企业采购食材、酒水用于经营,进项税可抵扣;② 旅游公司转售餐饮服务,进项可以抵扣。
10. 兼营项目进项税强制年度清算
旧规: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对兼营应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进行年度清算。
新规:纳税人“必须”在次年1月申报期内,自行完成兼营项目进项税清算,无选择余地。
核心要点:企业需按月建立“进项税台账”,区分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避免发票开具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错配(如12月取得免税项目进项发票,次年1月才确认免税收入,需在清算时调整)。
五、纳税义务时间:出口提前至报关日,自然人申报有期限
11. 出口货物纳税义务提前至报关日
旧规:按收款日、开票日或取得报关单日孰早确认纳税义务。
新规:货物报关出口当日即发生纳税义务,与是否取得报关单、是否收款无关。
12. 自然人按次申报期限明确为次年6月30日
旧规:按次纳税无明确申报期限,易产生争议。
新规:对按次申报的,非常友好,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至次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即可。
六、对销售额进行重新定义,看是否为与发生应税交易与之相关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13. 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按“有偿销售”计税
旧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需视同销售缴税。
新规:明确此类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投资获股权、分配抵股息均为“经济利益”),按正常销售缴税。
核心要点:需按货物市场价确认销售额,不可按成本价计税;企业需留存资产评估报告、投资协议、分红决议等材料,以备税务核查。
七、税收优惠:不征税项目法定化,医美排除免税
14. 不征税项目明确,拆迁款从“免税”变“不征税”
旧规:无明确不征税条款,拆迁补偿按免税处理,易引发发票争议(免税需开免税发票,购买方无法抵扣)。
新规:法定4类不征税情形,不属于应税范围,无需申报、无需开票:(1)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服务取得工资;(2)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依法被征收、征用取得的补偿;(4)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核心要点:“不征税”与“免税”本质区别——不征税无需开票(可开收据),免税需开免税发票;企业取得拆迁款无需申报增值税,彻底规避“未开票收入”申报争议。
15. 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优惠不受36个月限制
旧规: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优惠后,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
新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单笔业务”“单个客户”灵活选择是否享受优惠,无36个月限制。
核心要点:示例——小规模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选择放弃1%征收率优惠,按3%开具专票(满足客户抵扣需求)
16. 营利性医美机构排除医疗服务免税
旧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税,部分营利性医美机构挂靠“医疗机构”享受免税,存在漏洞。
新规:明确“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不享受医疗服务免税,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服务免税。
核心要点:非营利性机构提供的诊疗服务可享受免税,美容服务需按“生活服务”6%计税,如果兼营,需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八、征收管理:跨部门协作法定化,跨境扣缴优化
17. 八部门联合治税机制写入法律
旧规:税务与其他部门协作依据部门规章,数据共享不顺畅。
新规:法律赋予税务机关与8部门(公安、央行、海关、市场监管、工信部、金融监管、最高法、最高检)的协作权利,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
核心要点:企业税务合规透明度显著提升——税务机关可直接获取企业银行流水(央行)、进出口数据(海关)、工商登记信息(市场监管),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行为更易被发现,需强化合规管理。
18. 境外向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代理人申报取代自然人扣缴
旧规:境外单位向境内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以自然人(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实操中自然人难以履行义务。
新规:有境内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申报纳税;无境内代理人的,由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如自然人委托的房产中介)代扣代缴。
核心要点:解决“自然人扣缴难”问题——境外房东无需再依赖自然人申报,通过境内代理人即可完成缴税,降低逾期风险。
九、兜底条款:防范隐性避税,衔接政策调整
19. 贷款服务“隐性对价”风险仍需警惕
旧规:无偿借款被补税案例频发,税款动辄数十万。
新规:明确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应税交易,但保留对“隐性对价”的监管权。
核心要点:是否为真正的无偿提供服务;若税务机关认定存在“隐性对价”(如子公司低价向母公司供应货物,补偿借款利息),仍需按“贷款服务”补税(税率6%)+滞纳金。
总结:法治化税制下企业的应对建议
新《增值税法》的实施,并非对原有制度的颠覆,而是“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升级。企业需从三方面适配:
1. 政策适配:重点梳理视同应税交易、进项抵扣、跨境业务等调整点;
2. 流程优化:修订合同模板(明确纳税义务时间、税率、发票要求),建立进项税台账与年度清算机制;
3. 风险防控:关联交易留存独立交易证明,跨境业务建立“境内消费”判定台账,主动对接税务机关确认政策适用,避免争议。
未来,随着增值税法与其他税收法律的协同发力,我国税收制度将更趋完善,企业需以“合规”为基础,将政策红利转化为现金流与竞争力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