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上述政策,企业开票有误首先需要对开具有误的发票进行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并在冲红当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列对应栏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