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二天的“大力税手法税班之行政复议专研班”,专业相聚、案例纷呈、思维碰撞、新质升华,更感内力澎湃,冬日的寒意一扫而光。
涉税行政复议,它的魅力之处就在于充满着无限的变量因素,提供了广泛的解决争议的可能与机会,而它又存在因地、因人的差异,且没有标准的样式与模板,不同代理人所写出来的复议申请书、申辩意见往往差异较大,如主旨观点、突破方向、表述体系、表述口吻、技术策略、诉求请求等。如何能够化被动为主动,于程序与实务,结合事实、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等)与法律适用等方面,做好行政复议代理或应对服务,在小编看来,需要的是体系化的思考、优势化的组合、逻辑化的展示,其源于团队专业的力量、策略方法,同时也需要包容对方、理解对方与“化干戈为玉帛”的态度等。
纳税人合规纳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复议是对征纳双方(或其他权益双方)共同的合规检视,是重要的内部监督机制和权益救济方式。近期来,小编作为成员参与的数起行政复议案件研究与服务事项,感触很深,过程精彩,越是遇到疑难问题越需要专业冷静与沉稳,这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难度很大,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比如在尊重对方的同时,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观点陈述等,在小编看来,第一先是团队的专业自信,团队要强;第二是综合性的应对能力,程序、实务、法律应用上要多元化创新式着手;第三是随机处理能力,比如在发起复议申请、阅卷后全面统筹考虑、听证与和解程序的收与放的平衡等,当专业加上适当机会,就会取得预期的目标。
但学无止境,向深耕者取经,拓展视野,他山之石,幸也!
复议前置程序与愿选择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当可复议与可诉讼并存的情形下),一是希望本级税务机关的法制部门或上级税务机关的法制部门能够“旁观者清”,身份的独立性,希望能够得到别人的理解;二是对经济利益减少的预期、对被以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情形的“挽回”;三是有可能为拖延时间、也有老板就想“争一口气”等等,现实当中的想法很多样。
无论是被动进入复议程序,还是主动选择进入复议程序,绝对不是凭一腔热情就是可以了。比如小编曾遇到,有的涉税争议案例,当事人找了中间协调的人员(如当地财税服务机构的人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经过很长时间的沟通,似乎事情的处理节奏是停下来了,但囿于没有合规的“对等抵御”进而得到释放空间,在责任的环节上,难有突破之时,事情很可能偏偏走向了“最坏”的结果,比如滞纳金增多了,处罚倍数更高了;不在一个频道上交流,是让税务人员比较难受的事情,不找律师,多数就会面临这样的问题。
在小编看来,多数行政权益救济的目标,一是防范刑事责任,二是降低经济损失。
行政复议充满不确定性,这就需要提前规划复议方案与目标
一是“规避”与“门槛”,即行政复议部门及其人员是否有意愿、有能力来处理行政复议申请,比如为了减少自己的责任、麻烦,增加复议受理的难度,但小编是没有遇到,只是有听说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如设置担保的难度、压线送达及要求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加速“促成”文书效力,在技术上,是有这方面的可能的。
二是主要的,就是自己提起复议的准备与实施是不是专业、充分,如果有此加持,那么上面所面临的困难也会得到较好的应对处理。
——没有专业代理人员,“自力更生”不靠谱,“术业有专攻”更靠谱;
——市场服务主体良莠不齐,“小H书”“D音”上的专家看起来很多都很牛,但小心遇到表演型专家,“雷声大雨点小”,看着很劲道,有时在某些皮毛问题上耗了当事人的元气,没有实质性地解决问题,一些不明所以然的当事人,屡有中招的相关故事发生。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形式上有问题但实质上不能解决问题的事项,即使“扯”成功了,但很容易得到修补再来,尽管很难辨别取舍,但是要有所注意为宜;
——知彼知己,彼包括税务机关及相应人员,沟通了解是否通畅,比如有的就是去税务机关“哭闹”,当成邻里矛盾处理了;有的认为,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税务机关的人员都是一家的,复议只是“走过场,走形式”。据小编观察,抱有此想法的似乎大有人在,但实则不然:一是,责任牵制与平衡,税务机关相应的职责分工,退一步看,即使是有这样的安排,也不必然就是听安排的,因为岗位职责,专业操守,内外部监督等,决定了复议诉求以法定程序提交之后,相应的审查、复核等签字均要负责任的,况且若复议维持的话,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相应的信息公开等因素,谁愿意承担自己的职业风险呢?基于此,我们要有充分的专业信任度;二是,对于代理人员的尊重、了解与合作方法,在很多时候,当事人的焦虑加上“多点开花”的想法,想加持更多的关系、渠道,反而简单问题复杂化了,有时候很多人共管就相当于没有人管,这是常规,找代理人员,虽然有时像押宝,但不代表押的多就胜算大,相信自己的选择,就要坚持看看,而不是吃着这边盯着那边,对于涉税争议案件,多数没有那么多的“无辜者”,都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存在,做好配合支持协同,这是要做的事项。这时候,当事人不宜有太多的“干涉”专业人员的安排。
对于这么多的不确定性,要增加确定性,现学基本上是来不及的,只能通过找到可以让事项确定性的人,才能实现确定性。
虽然行政复议是在无法沟通的情形下被动发起的权益救济措施,但是,一旦提起来,行政执法人员心里也会思考与被动应对,这种情形下,相当于双方进入一个新的谈判过程,要知道,很多情形下的解决,是在双方都有困难与不舍交织的情形下实现的,行政复议是一种可进可退具有广泛交流可能的路径,所以,小编认为,即使可以直接进行诉讼的事项,也要评估复议的优先选择,尽量给自己更多的可能与机会。
“打败对方不是目的,而是要实质性解决自己的问题”,这时候要避免“赢了面子,输了里子”,解决问题为导向与目标,争一口气者,可能是开头的想法,冷静下来后,就极可能会不一样了。
1、对于税款计缴的争议:税款计缴涉及的税种,事项,时间,政策匹配等,太多太复杂了,以小编20多年的从业经历,尚感觉还需要持续的学习(政策庞杂,且时时处于变化之中),何况是新入行的律师伙伴、会计师呢?随着行政执法水平的持续提升,真正说错误计算、政策适用错误的情形越来越少了,对于某些没有明确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的解释权往往具有主动性,此时就要考虑综合性的应对处理;
2、尽管有税款的纳税义务,但是税务机关有没有继续的法定追征权,法律赋予了纳税人相应的权益保障,比如三年、五年、无限期等,在业务实践中,争议发生的频率非常高,涉及到是否定性为偷税、谁的责任、税种纳税期限的确定等。“不缴税不代表就是偷税”,在存在情况比较复杂的时候,发现空间、证据需要专家专业用心的判断;
3、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问题,也是日常处理中经常出现争议的地方,特别是关于行为持续性的认识,充满着过度的解读理解;
4、关于滞纳金加收的问题,涉及要不要加收、加收一倍还是上不封顶等。在小编处理的案例中,多次遇到加收一倍的处理,对于客户来讲,挺有获得感的;
5、移送等问题,比如虚开发票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首先这类处理决定是否具有可复议性?在小编的处理经历中,得到了相应的认可,毕竟有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小编发现有的法院判例中,认为其没有形成处理结果,至于将来如何,要看司法机关的判定等;
6、其他如定价合理性、信息公开、社保缴纳、代扣代缴、承担税款、虚开转出等等事项,在行政复议中非常多样。
心中有光,相信法律与法治的权益救济,为何不妨一试呢。至于有的纳税人因为没有完成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缴纳,失去了复议权,小编真诚期待在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进行释放,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讲理的机会。
在业务实践中,小编有一个理念,尊重敬重对手,专业可以争议,但不要对个人进行“攻击”。如有的代理人员偷着“录音”,收集对方不利的东西,或者通过自媒体发表情绪化的观点,以彰显其“正义”之举,对此小编并不大认同,本身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本身就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问题,过于打着正义旗号想通过“舆论施压”,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并不是很恰当。
至少,小编所遇所见,都是很正当的专业交流,时有交涉的火花碰撞,也有据理力争的场面,但对人的尊重,还是要有的。
虽然,小编也听闻有可能存在利用规则设置困难等问题,但大环境之下,我们仍要持续优先相信法律能带来权益保障的信心。
在《行政复议法》下,更加注重了调解和解的内容,在相关的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和解制度,这为争议双方走出上述困局提供了恰当工具。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这样的制度安排为争议双方基于具体个案展开充分对话提供了支撑。行政协议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会通过合同建立复杂的利益关系,和解制度能够帮助各方明确各自的实际诉求,从而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提供了可能。特别是行政复议机关作为上级机关介入指导,让争议各方既能够站在更加全局的角度看待彼此的具体争议,也能够努力避免和解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最终找到彼此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达成和解协议,实质性化解纠纷。
实际上,行政复议的目标是化解问题,而不是一定要拿到最后的一纸文书,在实务中,一些行政复议案件在立案前或进行审查过程中,有着较多的和解可能,并且会更加灵活的带来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以上点滴,仅为个人小思考,“一家之言”,并不代表团队或机构的观点。对于涉税行政复议事项,还有很多的可以学习交流的地方,比如对于事实的确认、证据的“三性”认定,以及提起规范性文件效力审查、复议程序瑕疵找毛病、不予受理诉讼、是否经过大审程序、对行政处罚单提复议等,需要专业与经验的广泛观察、梳理与持续学习,与时俱进。专业、技术、协同、谈判等等又充满变数,这也是税务行政复议的魅力所在。
希望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推进税收法制的持续前行,切实化解(部分化解)实质性的税务争议问题,这需要专业、更需要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