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因为涉及境外业务,境内公司从国外聘请的律所,支付国外律师费,需要扣缴增值税吗?
答复
从你的描述来看,你公司涉及的法律官司诉讼,是与境内货物相关的诉讼,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二)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属于境内消费,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需要扣缴增值税。
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核心在于服务是否“完全在境外发生且完全在境外消费”。确立了“消费地”的判断原则。
1、若服务在境内消费(如服务成果在境内使用、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则境内支付方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2、若服务在境外现场消费(如境外餐饮、境外酒店服务等),且与境内无关,则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参考:
1、《增值税法》第四条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2、《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