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呢?
结论:土地出让金滞纳金不需要缴纳契税。
核心逻辑:契税的征税本质是对“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对应的“必要经济对价”征税,仅针对“不支付就无法取得权属”的支出征税。而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是受让方因未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惩戒性支出,并非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要对价,与土地本身的价值、成交价格无直接关联,因此不属于契税计税范围。
具体法律及政策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该条款明确契税计税依据的核心是“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而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并非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组成部分,因此不纳入计税范围。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该文件明确列举了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具体项目,未包含土地出让金滞纳金,且明确滞纳金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范畴。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该公告进一步细化了契税计税依据的范围,新增项目均为取得土地权属的必要对价,与滞纳金的“违约惩戒”属性存在本质区别,未将滞纳金纳入其中。
多个省级税务机关通过公告或12366咨询回复明确了这一口径:
1. 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用地人未按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计收的违约金,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不计入契税计税依据,不征收契税。
2. 河南省、安徽省等税务局12366咨询答复均明确:企业因未按期支付出让金缴纳的滞纳金,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不需要缴纳契税。
补充说明:虽然国家及地方层面均明确滞纳金无需缴纳契税,但实践中建议企业在申报契税时,将土地出让金与滞纳金区分核算,并可结合具体情况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确保纳税申报合规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