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所得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具有长期法律效力,适用于未来所有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
思维导图: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总局解读: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提示案例
为便利互联网平台企业(含其相关运营主体,下同)为平台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明确从业人员税收政策适用,减轻从业人员办税负担,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办理流程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超过800元需要预缴税款。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公告》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
例:张某6月和7月分别自A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000元和7500元,8月和9月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月、11月和12月分别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200元、6000元和8000元。
按照现行预扣预缴方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20%=1120元;
7月:7500×(1-20%)×20%=1200元;
10月:7200×(1-20%)×20%=1152元;
11月:6000×(1-20%)×20%=960元;
12月:8000×(1-20%)×20%=1280元;
合计需要预缴税款5712元。
按照调整后的方法,采用累计预扣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5000]×3%=18元;
7月:[(7000+7500)×(1-20%)-5000×2]×3%-18=30元;
由于张某8月和9月未取得收入,从10月份开始,需要重新开始累计计算税款。
10月:[7200×(1-20%)-5000]×3%=22.8元;
11月:[(7200+6000)×(1-20%)-5000×2]×3%-22.8=-6元,由于应预缴税款小于零,本月无需缴税和退税;
12月:[(7200+6000+8000)×(1-20%)-5000×3]×3%-22.8=36元。
合计需要预缴税款106.8元,比调整方法前少预缴税款5605.2元。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区别: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二、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4号)链接:2025年8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琼府〔2025〕43号)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下列条件: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2.属于海南省各级具有人才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链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从
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自2025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
(一)优化税务登记与信息衔接
1.简化变更流程
《规定》允许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直接更换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无需先注销再新设。这一变化将:延续税收主体资格:原个体工商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识别号、历史申报记录等税务信息得以保留,避免因注销导致税收优惠资格(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中断。
2.减少税务清算成本:原经营者仅需结清税款即可变更,无需完成完整的税务注销程序(如存货处理、发票缴销等),降低合规成本。
3.强化跨部门数据共享
《规定》要求登记机关与税务部门通过政务平台共享登记信息,确保:实时同步主体状态:如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另册管理时,税务部门可及时调整征管措施(如限制发票申领)
4.精准落实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可依据分型分类结果(如“生存型”“成长型”个体户),定向推送适用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政策。
(二)明确税收征管边界
1.经营场所与税务管辖
实体场所:个体工商户需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确保税务管辖与税源归属一致,避免跨区经营导致的税收争议。
2.网络经营场所:仅通过网络经营的个体户以住所为登记地,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缴纳地随之明确,解决平台经济下税收管辖权模糊问题。
3.关联交易规范
《规定》要求个体工商户对外投资需以经营者名义作为股东,防止通过虚假分拆个体户转移利润、逃避税款(如利用多个个体户分摊收入规避累进税率)。
(三)支持税收优惠政策落地
1.“个转企”税收优惠衔接
延续亏损结转: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其经营亏损可在5年内结转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过户免税:转型中涉及的房产、土地权属转移,若符合条件可免征契税、增值税。
2.精准实施减免政策
《规定》的分型分类机制为税务部门执行差异化优惠提供依据,例如:
增值税: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个体户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的个体户减半征收个税。
(四)强化税收风险管理
1.清税证明作为变更前置条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转型前必须结清税款,否则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这一规定:防止税款流失:避免原经营者通过变更逃避欠税、滞纳金或税务处罚。保障新经营者权益:确保新经营者承接的税务记录清晰,减少历史遗留问题。
2.另册管理与税收征管联动
被另册管理的个体户(经营异常满2年)将不再纳入正常统计,税务部门可据此:限制税收优惠:暂停其享受减免税资格(如不得适用小微企业优惠)。加强稽查力度:对长期零申报或收入异常的个体户重点核查。
(五)实务影响与建议
1.对个体工商户
合规成本降低:简化变更流程后,可快速调整经营主体形式(如“个转企”以适用更低税率)。但需确保变更前的税款结清,否则可能面临登记受阻或补税处罚。
2.对税务机关
征管效率提升:通过信息共享实现“登记-申报-监管”闭环,减少漏征漏管。明确网络经营场所的税收管辖,降低平台经济税收争议。
《通知》就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问题,明确了具体操作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通知》规定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四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六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上海某公司员工王某购买了一份个人养老金,自2022年1月起每月缴纳800元,王某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2022年王某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0000元,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0000元,暂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除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扣除。计算王某2022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假设王某2025年退休,其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按月可领取商业养老金3000元,计算领取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王某2022年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120000+20000×80%=136000元,其缴纳的保费9600元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12000元/年确定,因此王某可税前扣除的保费为9600元。王某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136000-60000-9600=664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6400×10%-2520=4120(元)。
退休后王某按月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0×3%=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