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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1-22
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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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
民办函〔2025〕49号  发布时间:2025-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部署,经研究决定,从202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以下简称补贴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机构信息规范入库

各地要全面推进本地区已有信息管理系统与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精准对接,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相关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注册入库。各地要组建数据审核团队,开展常态化数据清洗工作,建立“填报—审核—反馈—修正”闭环机制,确保入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为项目全面实施筑牢数据根基。

二、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准备

(一)推进存量数据对接。对本地区2024年7月以来已完成评估且确定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相关数据,各地要尽快完成数据归集整理等工作,并报省级民政部门汇总审核,省级民政部门于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相关数据交换至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

(二)组建老年人能力评估员队伍。各地要结合本地区老年人口规模、失能比例等因素,科学测算评估人员缺口,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员培训计划,指导评估员熟练掌握《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及补贴项目政策要求,做好本地区已使用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标准与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对接工作,有效满足评估集中申请需求。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评估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事前严格遴选、事后加强抽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的机构,应解除委托关系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强化服务监管。各地要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要求。对系统预警或其他渠道发现的“先涨价后抵扣”、虚假服务等问题,及时开展核查核验。要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差评较多的养老服务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及时取消参与资格。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强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监管,严格审核资金结算材料,切实防范发生虚假交易、套取骗取补贴资金、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坚持“分层分类、精准直达”原则,充分用好线上线下资源,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矩阵,确保政策家喻户晓。要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向老年群体广泛宣传。要结合开展“养老服务消费季”等活动,协调发动村(社区)“两委”、基层老年协会、基层民政服务站等多方力量开展政策宣讲,推动形成“政府主导、机构联动、社会参与”的良好宣传格局。

五、推动服务发展

(一)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各地要以实施补贴项目为契机,加强培育发展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农村地区延伸服务,推动“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模式发展,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质量水平。

(二)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各地要按照优化调整后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详见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相关模块内容),指导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要积极发挥“养老+物业”、“养老+家政”等模式作用,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压实主体责任。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民发〔2025〕37号文件精神,借鉴参考试点地区工作经验,并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完善管理流程,加强资金监管,增强执行补贴项目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明确责任分工,组建补贴项目专项工作队伍;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补贴项目实施周期为12个自然月(从2026年1月至12月),各试点地区项目结束时间与全国同步。

(二)加强调度评估。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季度报告制度,各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向民政部、财政部报送补贴项目进展情况。民政部、财政部将结合系统数据和实地调研开展定期评估,对工作滞后地区进行专项评估指导。

(三)统筹资源保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等政策措施,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公益组织、慈善力量等积极参与补贴项目,为老年人提供补充支持。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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