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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如何享受,是否需要备案?零税率发票如何开具?
发布时间:2026-01-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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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如何享受,是否需要备案: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还应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对应材料。

(二)关于零税率发票如何开具:

3.提供适用零税率政策的跨境应税行为,应当按规定如实开具零税率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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