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上海财税法规
165ap8quev0uy
全文有效
2026-01-05
2026-01-05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的通知
沪科规[2025]11号  发布时间:2025-12-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强化基础研究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结合实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上海市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试行)》(沪科规〔2023〕16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文件予以印发,请认真推进实施。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26日
 
  上海市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本市基础研究发展,根据《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公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政策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活动。
  (一)实施主体:出资方为企业,接收方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其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条件确定须符合《公告》要求。
  (二)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内容判断须依据《公告》要求。
  第三条(税收政策) 出资方和接收方可结合实际享受以下相关政策:
  (一)加计扣除。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责任分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基础研究合同认定登记,进行基础研究合同信息确认,委托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相关登记处开展具体相关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按有关规定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合同文本) 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本操作指引附件《基础研究合同(模板)》可供参考使用。
  第六条(操作流程1) 接收方注册在本市的,适用以下操作流程。
  (一)申报类型为基础研究合同认定登记,同一合同不得重复申请登记。
  (二)接收方(合同乙方)注册在本市的,由接收方申请。
  (三)采取在线申请登记,申请人可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受理平台(https://zwdt.sh.gov.cn),进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专栏,选择“行政确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立即办理-新办”“技术开发合同-基础研究类技术开发合同”,并上传合同原件及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四)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合同主体与合同内容的合规性、相符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基础研究)》。申请人可在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受理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五)审核证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如疑难合同需专家评审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七条(操作流程2) 接收方注册在外省市的,适用以下操作流程。
  (一)申报类型为基础研究合同信息确认,同一合同不得重复申请确认。
  (二)出资方(合同甲方)注册在本市、接收方(合同乙方)注册在外省市的,由出资方申请。
  (三)采取线下申请方式,由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52)登记处(技交所)受理。申请人需提供合同纸质原件及相关材料,经现场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合同出具材料接收单。
  (四)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基础研究合同信息确认证明。
  第八条(合同管理)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本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第九条(监督监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违规处理) 对虚构、伪造基础研究合同骗取加计扣除、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合同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解释条款) 本操作指引由市科委、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期限) 本操作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国家对相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附件:
基础研究合同模板.doc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