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产销失衡曝端倪 部门联手追骗税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一个守法纳税的企业,都是社会发展的贡献者。而任何企图挑战法律底线、骗取国家退税的行为,终将在正义之光下现形,接受应有的惩处。这起涉税案件中,2户农业企业通过“小马拉大车”的虚假生产能力、设计资金回流闭环,骗取退税3566万元,终被追缴税款并被司法机关判决身陷囹圄。
基本案情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某地两家企业异常:名义上独立法人,却共享注册地址、财务负责人;同步从多省采购中药材,却悉数销往香港同一家公司,一年骗取退税3566万元。
税务人员比对固定资产发票与出口数据,发现惊人反差:企业经营期间电费消耗仅7.77万元,却申报出口货物价值5024.67万美元,宛如“小马拉大车”。银行流水更暴露猫腻:支付给农户的“采购款”短时间内通过复杂渠道回流至关联人员及香港公司账户。
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厂房内中药材库存稀少,生产线象征性运转,设备积灰未通电。走访农户时河南农民直言:“他们打款后让我们转回去,说只是走个流程。”这句话戳破了“真实采购”的谎言。税务、公安、海关、外汇部门联合行动,成功锁定骗税闭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签订虚假出口合同、设计资金回流,形成完整骗税链条。
处理结果
经查明,两家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665份,价税合计37425.08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款3655.32万元。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款3566.32万元。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50万元;一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50万元。
税官说法
出口退税必须基于真实业务。本案中,税务部门发现企业电费消耗与出口规模严重不匹配和“资金回流闭环”,是查处这起骗取退税的关键。税务部门提醒:真实业务是退税前提,任何虚假申报都将被追责。现代税收监管已实现“部门协同、数据联动”,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而应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申报,切莫为短期利益葬送前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相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