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面对增值税的众多变化,大家要学会新旧政策比较、对比!能否举个案例?
答复:
比如:关于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旧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新规:
《增值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比较:
2026年1月1日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无论服务是否免费,均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026年1月1日后: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有偿提供服务属于应税交易,需缴纳增值税;但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
思考:
公司有食堂,若是收取员工缴纳的餐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
1、旧规定,单位收到员工在食堂就餐的餐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用缴纳增值税。
2、新规定,单位收到员工在食堂就餐的餐费,不属于“非应税交易”,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新规后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600
贷:营业外收入-餐费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