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消费提取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公积金“同城同策”等相关规定,中心决定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拥有自住住房,且当年未就其他住房消费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
二、提取额度
按缴存人住房面积分类确定提取额度,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2000元/年;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年。
三、办理要件
1.身份证;
2.《结婚证》(产权人配偶提取的提供);
3.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4.提取人一类银行储蓄卡(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盛京银行)。
四、其他事项
1.缴存人及配偶当年仅可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
2.缴存人当年已提取住房物业服务费,并申请以其他住房消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须扣减本人当年已提取的住房物业服务费。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及电梯更新改造。
本通知自2026年1月20日起执行,政策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