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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1-14
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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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交规划发〔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现将《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1月5日

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要求,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新一轮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和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2024年8月2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以下称“细则实施期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籍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实施工作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营运船舶,是指在国内沿海或内河依法从事国内运输的船舶。

第四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船舶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二)船舶为机动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

(三)船舶所有权清晰,船舶所有人拥有船舶完整的处置权;申请拆解的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船舶拆解前船舶所有人应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拆解的船舶为融资租赁船舶或光船租赁船舶的,船舶拆解前船舶所有人应与承租人解除合同并注销相应登记;

(四)细则实施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

第六条 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应当有符合第五条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新建内河船舶还应符合标准化船型技术标准;

(三)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四)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

第七条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新建内河船舶还应符合标准化船型技术标准;

(二)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三)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

第八条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根据航运市场情况,对补贴标准实施动态调整。补贴标准和补贴计算方法见附件1。

新建双燃料沿海船舶补贴标准按燃油动力船补贴标准执行。新建内河船舶补贴金额单船不超过4000万元。

第九条 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享受补贴的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建成后10年内不得改变船舶动力形式或实施降低燃油替代率的船舶动力系统改造。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

第十条 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申请新建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沿海船舶经营人注册地在北京等,与船籍港所在地不一致的,向沿海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下同。

第十一条 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应当在船舶拆解前,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申请拆解船舶相关情况承诺书》。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3)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

(二)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在计划建造完工年度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在建造完工后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和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三)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在计划建造完工年度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在建造完工后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检验证书》应当由中国船级社执行建造检验后签发;本细则发布之日前由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执行建造检验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要求,确认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方可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及海事、船检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填写预计拆解完工时间,不得早于当年当批次项目申报时间下一月最后一日,且不得晚于当年12月31日;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计拆解完工时间对应的船龄系数核算补贴资金。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清单后下一月最后一日至国家下达项目清单后30天内(含)船龄系数降档的,在项目清单下达后60天内(含)且当年度完成拆解并注销所有权证书,可按照降档前的船龄系数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在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下达项目清单后,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后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船舶拆解前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视频和照片。船舶拆解完工后,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情况,编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清单),按要求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本地区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正式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已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统一填报推送(按项目类型选择交通方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省打捆申报,明确“捆”中各具体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内容等具体信息,以及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交通运输部牵头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核船舶类型、总吨、补贴金额等信息,将结果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进行筛选审核后,正式向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并抄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有关信息。财政部根据项目清单拨付国债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拨付流程应符合“两新”项目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拆解船舶纳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清单,船舶拆解完工后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

新建船舶纳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清单,建造完工后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新建燃油动力船还应提供对应拆解船舶的《拆解完工报告书》。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拨付的国家补贴资金不得超过国家核定的金额。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开展指导督导检查,实施监督管理,复核各省上报的项目清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项目审核和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核实项目相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以及是否满足资金拨付条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各市上报的项目清单,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按照本细则要求开展项目审核,重点审核项目真实性、资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补贴金额准确性等,负责会同海事部门实施拆船现场监管。

第十九条 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核查报废船舶和新建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信息,船检机构负责核查船舶检验信息。

第二十条 船舶建造、拆解企业应当在合适点位安装网络视频监控设备,对纳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清单的船舶建造、拆解进行全过程视频监控。船舶拆解过程关键时间节点的视频监控数据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对补贴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直属海事机构应当加强新建船舶检验质量监督。新建船舶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的,不得安排新建船舶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企业、个人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将相关失信情况计入主体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申请人伪造虚假报废船舶信息,船舶报废要求落实不到位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取消该申请人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船舶建造、拆解企业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船舶建造或拆解过程进行视频监控的,禁止参与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

(三)对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该地区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对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进行改建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申请。私自改建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下载:

附件1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docx

附件2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docx

附件3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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