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彻底打破了以往食堂支出“一刀切”的税务处理规则。
其中,食堂有偿餐费征税、进项抵扣范围调整两大变化,成为企业财务高频关注焦点,今天就带大家理清新政下食堂支出的合规处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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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餐费不再豁免,需缴纳增值税
旧政策明确“单位为聘用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企业食堂向员工收取的餐费无需缴税。而新增值税法删除了该条款,明确食堂有偿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需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需
注
意


完全免费为员工提供的集体福利餐,不视同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员工凭餐卡付费就餐、企业收取象征性费用等有偿场景,均需合规申报纳税,申报时填入“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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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抵扣打破“一刀切”,分用途判定
旧政策下,所有食堂相关支出的进项税均需全额转出,无法抵扣。新政新增“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定条件,明确:仅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食堂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若食堂支出与企业应税交易直接相关,且未用于最终消费的,可凭合规专票抵扣。如食堂对外经营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需
注
意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超过500万元的,后续需每年划分进项作转出。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需要划分转出。无法准确划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需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留存划分依据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