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律师如何申报办案费用,这不是一个新的争议问题。不知何故,最近又有网友翻出这个话题,笔者将以前和现在和网友就这个问题的讨论情况梳理出来,分享给网友,方便大家查阅。
01 相关规定
A 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B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C 总结。税务总局2012年第53号公告执行到期后,没有延续。现在执行的文件还是国税发〔2000〕149号。按照149号文件规定,办案费用最高扣除比例是30%,具体比例由各省税务局确定。据了解,全国大部分省市扣除比例是30%,但也有一些地方扣除比例低于20%,如武汉扣除比例是25%,湖北其他地区扣除比例是20%。
据了解,全国各地有二种申报方式:一是全额申报;二是差额申报。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三是雇员律师,采取提成方式计算个人收入。2025年,张律师提成收入10万元,张律师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在“收入”栏填10万,在“其他扣除”下的“其他”栏填7万。
例2-差额申报方式示例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四是雇员律师,采取提成方式计算个人收入。2025年,李律师提成收入10万元,李律师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在“收入”栏填7万,在“其他扣除”下的“其他”栏填零万。
差额申报方式下,律师事务所工资薪金数额与律师个人工资薪金数额对不上,有可能触发税务局风险问询。
律师无论是全额申报,还是差额申报,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都是计入主营业务成本10万,但在明细科目上有所不同。
作法一:提成收入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下的工资薪金科目,会计分录为:
作法二:提成收入分别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下的工资薪金和办案费科目,会计分录为:
作法二减少了律师社会保险费计算基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都存在补缴社会保险费风险。
律师办案费用申报作法都是地方操作口径,目前没有发现官方发布的统一操作口径。在合伙企业所得税原理视角下,全额申报和差额申报都不合适。
律师接的所有案件都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进行的,办案收入是律师事务所收入,不是律师个人收入。办案费用是取得办案收入付出的必要代价。既然办案收入是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办案费用当然也是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办案收入与办案费用都算作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业务,这样匹配处理逻辑上才能讲得通。
一个扣除项目,不能既是企业层面发生的,又是员工层面发生的。譬如租房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员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了,员工所在公司或合伙企业不能在计算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利润时再作为一项费用进行扣除。
办案费用和租房费用是一个道理,要么是企业层面扣除项目,要么是员工层面扣除项目。办案费用是为取得办案收入发生的直接费用,归类为企业层面发生的扣除项目为宜。
律师按本省规定的扣除比例申报办案费用,是否还需要留存相关发票?很多网友认为按比例申报办案费用是无票扣除情形,不需要提供或留存发票。迄今为止,没有发现任何一个地方税务局确认按比例申报办案费用是无票扣除项目。有的网友可能会反驳说,也没有任何一个地方税务局对按比例扣除办案费用的律师,因为该律师没有提供发票而向其追缴税款的案例。没有类似案例,不意味着税务局认可了无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