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预缴增值税怎么理解?和之前的政策有什么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第一,效力层级与定位不同
条例 45 条是行政法规,作为《增值税法》的配套规则,将预缴情形上升到法定层面,具有强制执行力和全国统一性。
11 号公告是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旨在细化营改增征管,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此前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存在执行口径差异(如是否预缴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决定)。
条例 45 条明确 “跨地级行政区” 为预缴触发条件,且特别注明 “直辖市下辖县区” 属于跨地级行政区,直接统一直辖市的执行标准,无需地方另行决定。
11 号公告仅规定 “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不适用 17 号公告”,但对直辖市跨县区的情形未作明确,导致部分地区执行口径不统一。
条例 45 条采用 “正向列举” 模式,清晰界定哪些情形必须预缴,便于纳税人直接判断触发条件。
11 号公告采用 “反向排除” 模式,仅说明特定情形不适用旧预缴办法,未完整定义预缴范围,需结合 17 号公告等文件综合判断。
条例 45 条整合了跨区域与预收款两类预缴情形,形成完整的预缴规则体系。
11 号公告仅针对同一地级行政区内的跨县(市、区)服务,未涉及预收款等其他预缴情形。
1、直辖市项目:条例 45 条实施后,直辖市内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必须预缴,消除了此前 “由地方决定” 的不确定性。
2、征管简化: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项目仍无需预缴,延续 11 号公告的征管便利,但规则更明确。
3、合规要求:纳税人需以 “地级行政区” 为核心判断标准,结合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层级,准确履行预缴义务,避免因口径误判导致的税务风险。
一品税悦小编叨叨:
1、所谓地级行政区,是指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四类。
例 注册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的建筑企业到石家庄市长安区施工,无需预缴增值税。
需要预缴(跨省 / 跨市)场景: 你的公司在苏州市姑苏区,要去无锡市梁溪区盖一栋楼。分析: 苏州和无锡是两个不同的地级市。结论: 需要在无锡市梁溪区预缴税款。
2、计划单列市(如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在行政区划上属于地级行政区,条例特别注明 “直辖市下辖县区视同跨地级行政区”。
计划单列市跨区施工了,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不需要。由于计划单列市本身就是地级行政区,其市内跨区不属于 “跨地级行政区”,因此不触发预缴义务,这与直辖市规则形成明确区分。
例如,(如深圳南山区建安企业到深圳宝安区施工),无需预缴;若跨计划单列市(如深圳建安企业到厦门施工),则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3、直辖市的企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考虑到直辖市面积大、区相当于地级市的级别,规则放宽为:跨出了 “区、县” 需要预缴。如果在同一个区内,不需要预缴。
不需要预缴(同区)场景: 你的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要在浦东新区内的陆家嘴修一条路。分析: 都在浦东新区内。结论: 不需要预缴。
需要预缴(市内跨区)场景: 你的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要去上海市黄浦区装修商场。分析: 跨了 “下辖县区”(直辖市的区)。结论: 需要在黄浦区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