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其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有了新的法律形式,核心内容在平移中有所优化和明确。
一、核心变化
1、法律层级升级:从过去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立法通过的《增值税法》。
2、条款结构变化:《增值税法》以第二十二条集中规定了六类不得抵扣的情形。
3、 规则具体化:配套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关键概念和特殊抵扣规则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 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 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三、关键变化与新增要点解析
与旧条例相比,以下变化和新增概念尤其值得关注:
1. 新增“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概念
这是本次立法创设的一个重要新概念。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如果一项交易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即“不征税”),但同时满足:①属于经营活动并取得了经济利益;②不属于法定的几种特定不征税情形(如员工为公司提供服务),那么为该交易购进的货物、服务等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得抵扣。
最典型的例子是为股权转让(不征增值税)发生的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费用,其进项税额在新法下将无法抵扣。这改变了以往不征税项目进项税大多可抵扣的处理方式。
2. 明确“非正常损失”与“个人消费”范围
《实施条例》对《增值税法》中的概括性表述进行了细化:
(1)非正常损失:明确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2)个人消费:明确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 引入“长期资产”混合用途抵扣新规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合称“长期资产”)既用于可抵扣项目(如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如集体福利)的情况,《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制定了新规则:
单项资产原值 ≤ 5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一次性抵扣。
单项资产原值 > 500万元:购进时可先全额抵扣,之后在混合使用期间,需按一定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部分,并逐年调整转出。
4. 贷款服务相关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顾问费、手续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这延续了现行政策,但条款中增加了“暂”字,并要求主管部门适时评估效果,为未来政策调整预留了空间。
5. 部分服务抵扣条件更加精确
对于餐饮、居民日常、娱乐服务,法律条文表述从过去的“购进……不得抵扣”修改为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 不得抵扣。这理论上为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此类服务(如会议期间为与会人员提供的餐饮)的进项税额抵扣提供了可能性,但具体执行口径有待税务部门进一步明确。
四、重要的配套征管变化
1. 年度清算责任转变:对于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自行在次年1月的申报期内完成全年汇总清算调整,责任主体从税务机关转向了纳税人自身。
2. 凭证要求不变:抵扣仍需凭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等。
总结来说,2026年实施的增值税法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则上,整体保持了稳定性,但通过创设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细化 “非正常损失” 、优化 “长期资产” 和部分服务抵扣规则,使得税制更加严谨和清晰。企业需特别关注与不征税经营活动(如股权交易)相关的进项税处理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