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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增值税法实施后,进项抵扣范围的5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6-01-21   来源:正坤财税 作者:吴绍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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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规定的五项主要变化。以下是核心要点总结:

餐饮等服务抵扣限制收紧

对于餐饮、居民日常和娱乐服务,新法增加了“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制。这意味着,企业购进但非直接消费的这类服务(如旅游公司、酒店为提供主营业务而采购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改变了现行一律不可抵扣的规定。

贷款服务抵扣希望落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删除了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表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利用授权条款,明确规定贷款服务及相关费用的进项税仍不得抵扣,维持了现状。

不征税范围变化影响抵扣

“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从以前规定的免税项目变为不征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中不包含“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那么其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资产重组业务未被明确列入新法的不征税范围,可能导致其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这可能对并购重组产生重大影响。

原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计算引入年度清算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新规要求企业在次年1月根据全年汇总数据进行清算调整。这消除了现行按“期间”计算所带来的“错期策划”税务策划空间。

混合用途长期资产抵扣设限额

对于既用于可抵扣项目又用于不可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混合用途):

单项资产原值≤500万元:进项税可全额抵扣。

单项资产原值>500万元:购进时可先全额抵扣,但需在资产使用期内,按比例逐年计算并调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而言之,新法规在进项税抵扣规则上进行了细化调整,既有放宽(如部分餐饮服务),也有收紧(如年度清算、大额资产分期调整),并对特定业务(如贷款、重组)的税务处理给出了更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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