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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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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1-08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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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发改开放[2025]536号  发布时间:2025-12-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25年12月26日
 
  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决策部署,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多种方式境内再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境内再投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运用未分配利润,或者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分得的本外币利润开展再投资,再投资方式包括在本市投资新设企业、增资现有企业或取得境内企业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以及投资项目等。
  二、强化项目协调服务。本市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库,跨部门协同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实施。其中,对纳入市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由市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提供统筹协调服务,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土地要素配置。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灵活方式使用产业用地。实施工业用地“20年弹性年期+依申请续期”制度,出让年期到期后仍符合产业导向的,可通过协议方式按原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价格续期。国家级和市级重大外资项目可按50年年期出让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技术升级改造。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扩大生产和技术改造等境内再投资,对符合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技术改造相关要求的项目给予支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在重点领域开展大规模设备更新项目投资。(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引导支持国内生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产品转国内生产。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将与其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注册人所持有的进口产品转入国内生产,加强对转产产品的产品检验、申报流程、审评要求、体系核查等咨询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生物制品跨境分段生产试点并提供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市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加大研发创新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依法享受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研发机构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对符合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服务贸易发展相关要求的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参加服务业对外开放试点。加快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增值电信、医疗、生物技术、文化、教育和金融等扩大开放领域再投资。(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市药品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教委、市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简化医疗器械转产流程。对于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产品转入本市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注册体系和生产体系现场核查。涉及同一企业的不同许可申请,合并实施现场核查。提高第二类转产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效能。推动评审、核查、检验等环节并联,对关联事项实行同审同办。(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
  九、开展药品批发多仓协同。对于具备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外资药品批发企业之间,可以由符合药品现代物流受托储运要求的批发企业为主体,应用信息化技术与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共享人员、信息、仓储、运输等资源,开展跨区域药品多仓协同物流活动,主体方承担多仓协同管理核心职责。(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
  十、便利食品连锁经营。对在本市注册、使用统一字号(商号)、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外资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门店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免于现场核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落实利润再投资税收政策。建立跨部门协同管理服务机制,提供政策咨询便捷服务,向境外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推送中英文跨境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视频、政策解答等,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和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引导外商再投资鼓励类产业。开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相关政策宣传,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大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指导符合鼓励类产业条目等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依法享受进口设备有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上海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外汇登记和资金使用流程。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落实缩减后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合法产生的外汇利润、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可以在银行办理相关外汇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十四、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前提下将部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其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优化试点申请和办理流程,便利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方式开展境内投资。(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拓宽再投资融资渠道。服务外方关联股东贷款申请,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境内再投资所需的外方关联股东贷款时用好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便利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母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熊猫债”并留存境内再投资,督导银行持续优化外汇登记、专用账户开立、资金汇划等流程。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限制,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与境内再投资适配度高、针对性强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构建高水平招商引资新模式。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营造公平竞争良好环境。加大政策精准扶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增资扩产、规模提升、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数智化转型、研发创新、人才引进、职业培训等活动。发挥市外商投资促进统筹机制作用,指导各区提高招商引资科学性、精准性、合规性和透明度。(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中心城区和新城招商对接。深化区区结对合作,进一步发挥联动效应。定期向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推送本市五个新城等产业政策,举办外资总部企业进新城相关活动,促进总部企业充分利用新城资源扩大再投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完善跨部门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等多种方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推送再投资信息报告填报要求,指导企业及时完成报告,为企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试点。合理评价外商投资促进成效,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纳入评价体系,注重再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提高引资质量。(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二十、加强投资促进政策宣传。在上海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政策专栏,集中列明相关政策和操作指引并向企业精准推送。发布上海“十五五”规划纲要中英文版,面向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专题宣传解读,助力企业制定投资战略规划。(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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