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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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无法收汇出口货款时如何调整申报?
发布时间:2026-01-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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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考虑:

第一种,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的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中的情况,适用退(免)税政策,企业留存好《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办理退(免)税。

第二种,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具体步骤: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免抵退税申报】功能,选择《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点击“货物冲减”,勾选需要冲减的明细数据,再点击“冲减出口”后会自动生成冲减明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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