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5年9月18日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税一稽罚〔2025〕28号),发现公司存在以下税收违法行为:2023年取得虚开的餐饮服务发票并违规税前列支;2021年至2022年将研发部门产品应用组部分非研发活动薪酬计入研发费用,影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0年至2022年发放的员工福利及公寓水电费未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被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处以5.65万元罚款。公司对上述事项已按税务要求进行整改,其中研发部门产品应用组部分非研发活动薪酬计入研发费用事项,公司已经在 IPO 辅导期间整改完毕,公司已于2025年9月25日缴纳前述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前述处罚的处罚数额处于法定幅度下限;根据《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在“一般”的裁量阶次,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前述处罚的处罚数额处于“一般”的裁量阶次。综上,发行人的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