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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后“资产重组”政策还会延续吗?
发布时间:2026-01-22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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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后资产重组的增值税涉税处理政策还会延续吗?

近期有不少学员咨询,2026年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资产重组”增值税涉税处理不征税政策还会延续吗?

虽然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但大概率还会延续。因为,资产重组行为不符合《增值税法》第三条的定义,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原资产重组增值税涉税处理政策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关部门可能借这次立法后会进一步的完善,并以新文件下发的方式进行明确,使得资产重组税收政策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更好的作用。

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

1、资产重组方式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应该包括所有的资产重组方式,与企业所得税内容可以衔接,避免由于重组方式没有全部列举而使得地方税务机关执行时口径不好把握,从而导致税企争议;

2、原来资产重组税收政策中只包括“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三项答符合条件不征税,标的物太局限,应该进一步扩围,如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探矿权等)、金融商品等。

3、进项税额的结转不要设限,目前都可以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税等退税条件了,就不要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设置过高的门槛,使得进项税额结转无法实现。

截止到2025年末资产重组的增值税涉税处理政策依据

【适用主体】

增值税纳税人

【政策内容】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4.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适用条件】

1.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

2.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

3.仅对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其他资产转让,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4.涉及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转移的资产重组行为,重组企业双方均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管理服务】

1.企业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两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的,要注意纳税人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的资产重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对企业合并、分离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2.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时,其转让的实物资产对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等必须一并转让,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符合不征收增值税规定,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转移的,原纳税人应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原纳税人未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不能转移至新纳税人。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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