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19日从在北京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获悉,2025年,全国法院刑事一审收案持续下降,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反向增长2.2%。
据知,发案较多的包括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合同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案件量分别增长50%、32%、20%、20%、11%、10%、9%。
此次会议在部署2026年工作任务时明确,要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扰乱市场预期、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让违背诚信原则、违反市场规则者付出应有代价,并通过典型案例释法、警示,彰显法治刚性、权威。
会议提出,要加强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司法路径研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促进公平有序良性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会议同时要求各级法院恪守权力边界,着力解决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特别是趋利性和违规异地执法司法等问题。
会议还要求各级法院持续深化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及最高法院25条配套措施,巩固深化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成果,健全常态化长效化防范和纠错机制,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有力监督、纠正滥用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来源:中国新闻网
华税点评
自两高涉税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因对虚开犯罪圈的限缩解释,司法实践中罪名适用争议较为突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现向虚开发票罪、逃税罪、非法出售专票罪等其他罪名分流的现象。此次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披露,2025年虚开发票罪案件量增长32%,这反映出该罪在司法实务中的比例有明显上升。这一增长除来自虚开普通发票行为外,也涵盖了部分原本不构成虚开专票罪的行为被纳入本罪范畴的情形。例如,主观上不具备骗取税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的虚开专票行为,实践中已出现以虚开发票罪论处的案例。应当说,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虚开发票罪的犯罪对象,符合该罪名的立法意涵与刑法体系解释的内在逻辑。
与此同时,学界亦出现应对该罪进行限缩解释的观点。例如,北京大学王新教授在《检察日报》2025年11月22日版发表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可作为虚开发票罪“出罪”事由》一文中指出,无论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在法律评价时均应最终聚焦在国家税收利益,应紧扣“国家税款是否损失”这一根本红线。鉴于此,王新教授认为,应基于罪刑均衡和刑法体系解释的考量,并且借鉴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将“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作为虚开发票罪的“出罪口”。
随着两高司法解释的持续贯彻实施,虚开发票罪的分流效应预计将进一步显现,案件数量和比例可能继续上升。在此过程中,司法实践也有望逐步形成更加明晰的限缩解释导向,在有效惩治犯罪的同时,进一步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实现刑罚的公正性与适用上的审慎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