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通俗案例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比如专家评标、自然人提供培训等劳务报酬。具体哪些属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后续配套文件会规定;
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付款的单位是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要混淆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例】单位支付专家评标劳务费,超过起征点,单位既是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2026年1月1日起),也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再比如,专家教授给高校、企业授课,高校、企业给他支付劳务报酬,这属于典型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支付方不仅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得代扣代缴增值税。
小编叨叨:以前自然人提供劳务如果满足了增值税纳税条件,之前一般是个人找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由于纳税成本较高,自然人不配合,购买方拿不到发票,但今年起随着上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实施,自然人增值税征管有了创新,引入了“支付方代扣代缴义务”,以后境内单位就需要给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这将与“劳务费反向申请代开发票”形成组合拳,意味着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在逐步加强。
官方操作指南

一、业务概述
(一)收入性质:
限定为劳务报酬。
(二)业务限制:
限定为单次仅支持开具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发票。
(三)业务对象:
限定为自然人与法人(扣缴义务人)之间,且发起人限定为扣缴义务人。
(四)发票类型:
仅支持开具数电发票。
(五)业务类型:
涉及数电发票业务,其中自然人提供劳务服务、开具发票,法人(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报酬、接收发票。涉及申报业务,其中自然人负有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法人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