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固定资产重置的涉税实务处理
例.甲化工企业为扩大原料及产品输送能力,将输送带建筑物拆除重新构建。该项固定资产原值2500万元,折旧年限20年,已计提折旧10年,账面计提折旧时未预估净残值,税会处理一致,不考虑其他因素。
2025年9月1日开始拆除,9月30日完成拆除。当月该笔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1.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1250万 累计折旧 1250万 贷:固定资产 2500万;
2. 发生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万 贷:银行存款 109万;
3. 废钢筋等处置收入,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4. 结转处置损益,借:资产处置损益(处置损失)134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40万
2026年元月18日,新的输送带建筑物建设完成,结算支付工程款545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5000万 贷:在建工程 5000万。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笔业务是否应作纳税调整?如应作调整,具体依据及要求?
有的认为,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已作拆除报废的输送带建筑物账面净值,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予以税前扣除。
有的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所以,拆除报废的输送带建筑物,账面损失要作纳税调整,不得在当年度直接税前扣除。
税收实务处理中,推倒重置的并不能视为报废,应将其账面净值并入重置后新资产的计税成本,按新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本案例纳税调整如下:
A.拆除年度已计入账面损失的1250万元,不得直接在当年度税前扣除,2025年度纳税调增1250万元。
B.清理费用100万元,处置收入10万元,税会处理一致,计入处置当年度的损益,不需作纳税调整。
C.该输送带建筑物自拆除至2026年元月未计提折旧,账面净值仍为1250万元,并入新资产计税成本。新资产账面价值5000万元,计税成本6250万元。该笔折旧的税会差异,在2026年度及以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逐年作纳税调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