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增值税法》实施后,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文/李冼
编者按:2026年1月5日,有同学咨询:2026年以后,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能否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6年1月1日起,随着《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法》正式实施前,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其判定依据主要来源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
具体而言,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方可免征增值税:
主体资格: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服务范围: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范围。
价格标准:服务价格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在实践中,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部分美容医疗机构确实享受免税政策优惠,存在被允许参照“医疗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情况。
然而,在旧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体系下,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能否就“医疗服务”享受免税,在全国范围内并无统一、明确的征税法规。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口径差异很大,争议频发。
2025年12月30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826号)正式颁布,并于2026年1月1日与《增值税法》同步实施。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这并非“可能被排除”,而是法律层面的彻底、无例外的排除。自此,所有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都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换言之,2026年1月1日起,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具体到实务中,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被排除在免税医疗服务的范围外,从而成为应税服务,适用哪种具体税目征收增值税呢?部分专家认为,应按“生活服务”征税。然而,正式实施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服务”的定义,是包括“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但并未将“营利性美容医疗服务”直接列举归类。每日一税认为,其具体税目归属,更可能由财税主管部门后续在配套的《增值税税目注释》中明确,建议大家再等一等。
另外,每日一税还需提醒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两点: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一旦超标,一般纳税人身份就在超标当月1日自动生效。纳税人需在超标次月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隐匿或者拆分收入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增值税优惠政策,被税务机关认定偷税的风险极大。有关讨论请参阅《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补税计算方法发生历史性巨变!》和《从“登记生效”到“实质生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的根本性变革》。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采购设备、材料需全力争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第二,高价值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则发生巨变。对于同时用于应税和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等,单项资产原值超过500万元的,需要采用“先全额抵扣,后逐年按用途比例调整转出”的复杂新规。这对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的税务核算能力提出极高要求。
综上所述,《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不仅改变了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的税负结构,更对整个行业税务合规与内控管理提出了系统化、精细化的要求。
建议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及早梳理业务流程,完善财务制度,积极适应新法体系下的税收管理环境,实现合规经营与稳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