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明确,“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等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2.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系统操作流程,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出口退税“一本通”电子手册》“三、备案类业务系统操作流程”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