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给客户实物礼品,税务上没做视同销售,会面对怎样的税务风险?
比如送给客户工艺品,会计上入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没有将此作为视同销售,增值税也没有做视同销售,会有怎样的税务风险?
解答:
这种处理方式(入招待费、未做视同销售、未扣个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三税都有明确风险,稽查时大概率被补税、滞纳金、罚款。
一、增值税风险(最直接)
(一)法规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
2.《增值税》第五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货物无偿赠送,需要视同应税交易(从2026年起实施)。
你现在的问题:未按公允价值计提销项税,属于少缴增值税。
(二)后果:
1.稽查发现:补缴增值税(按礼品公允价×13%或征收率等)。
2.从滞纳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3.可处少缴税款50%—5倍罚款。
4.若长期大额,可能被认定偷税,影响纳税信用。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
(一)法规依据:
国税函〔2008〕828号:用于交际应酬、市场推广,所有权转移即视同销售。
(二)现在的问题:
未在汇算清缴A105010表做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三)后果:
1.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2.加收滞纳金、罚款。
3.视同销售调整后,外购礼品可能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但必须申报,不申报就是违规。
三、个人所得税风险(最容易被忽略)
(一)法规依据:
财税公告2019年第74号: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按偶然所得20%代扣代缴个税。
(二)现在的问题:未代扣代缴个税(假设)。
(三)后果:
1.企业被要求补缴应代扣的个税(企业承担)。
2.按应扣未扣税款,处50%—3倍罚款。
3.企业承担的个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综合风险总结
增值税:补税+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得税:调增所得+补税+滞纳金+罚款;
个税:补扣个税+罚款+承担的个税不能税前扣除;
长期大额:纳税信用降级、被列为重点监控、涉嫌偷税。
五、合规处理(你应该怎么做)
1.增值税
按公允价计提销项税;取得专票可抵扣进项。
2.企业所得税
(1)汇算时A105010表:视同销售收入(公允价)、视同销售成本(账面成本);
(2)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差额,如可以税前扣除,填写A105000表扣除项的“其他”调减。
(3)按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发生额60%且≤营收5‰,孰低)。
3.个税
(1)按20%偶然所得代扣代缴(客户承担)。
(2)若企业承担个税:计入费用,但不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