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较原来的规定,增加了“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这主要是依据银发的文件,比如如果万一当日或当月1日没有公布呢?所以加了有效的,相当于延续的是之前的有效汇率中间价,完善了理论上的空白。
22 享受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待遇情形下不再有这个例外项目
在旧法下(泛指2025年及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如上,画横线的部分内容,在增值税法实施后,依据起征点相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再给予这个扣除待遇了,也就是说不再对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进行扣除计算是不是达到起征点了。但也不要紧张,因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这往往只影响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后面如果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依然可以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
有人担心是不是会因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涉及“强制”转一般纳税人的问题,我们再看政策规定,税务总局2026年2号公告规定: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由此可见,对于认定一般纳税人身份时的,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仍可以不计入销售额计算其是否超过登记标准的,即500万元的标准。
23 小规模纳税人差额计算销售额来与起征点比较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差额计算增值税时,以差额后的不含税余额,来与起征点比较,即月10万元或季度30万元,按次的依次确定。
24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征税不再有了
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情形为非经营活动,也就是不征增值税:
当时的初衷是好的,奈何被“恶搞”起来,比如银行给员工的贷款收的利息收入不征税、公司车辆租赁给员工有偿使用不征税、饭店为员工提供工作之外的用餐服务不征税等等,想想就很奇葩,笔者当时就认为“交易”是不分单位与其员工之间的,难道单位与员工之间在工作之外的事项还是“一家人”?当时书立文件的时候,估计光想到餐厅用餐、职工宿舍的事了吧!
现在好了,反省之后,直接在增值税法中不再提这个事了,保留了: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这不是应税交易,回归正道了。
在新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中,明确: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
话说之前呢,快递公司只有在本地(同城)从事的收派服务,才能按6%计缴增值税,而如果跨城的情形下,其间的是运输服务,也就是说至少跨城的运输不是快递服务,营改增之始,有中介机构为快递公司的筹划是将其中的运输部分拆为独立的纳税人公司,让其以内部交易的服务,将9%消化在内部,而对外全部按6%开票缴税,如此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就不认可,认为要将客户的款项拆分为两部分,一是运输服务,二是快递服务,搞得也是非常热闹,但也似乎没大折腾,现在好了,直接给到位,不聊什么运输9%了。
但是,如果打着快递的旗号做着运输的业务,那对不起,还是9%的税率。
26 进口货物增值税与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增值税没有附加税费
其实这个情形现实中就是这样掌握的,也少有人去过多的关注,但琢磨一下,似乎也可以当个知识点。
注意,标题中的情形是有点意思的,海关只对货物进行代征增值税(对于特许权使用费并入货物价格只是计价的问题),对于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引进技术、服务等,则视规定进行增值税的代扣代缴,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处理,而海关不管这个。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二是,如果是自然人(不包括境外的个人),若按规定(代扣代缴操作办法还没有出来)进行了扣缴,要不要还作申报,似乎认为没有必要;
三是,6.30从何而来,自然是学习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因为这个日期大家的习惯已被培养出来了,同时也是给予一个时间,大家都没有太多压力,因为就算要求的再严格,实施不了也不管用,再加个扣缴的法定义务,这样给了纳税人再次缴税的机会。
只是,小编要提醒的是,扣缴单位要注意这个法定义务了,需要进行评估自然人是不是达到征税起征点,通常按日或按次1000元,但如果自然人是按月确定起征点的,这是掌握不了的,此时只能是把责任声明清楚了,增值税谁来评估计算!因为如果支付单位强制扣缴了,人家月不超起征点,这个税也难退啊!
再提示一下,如果在计算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时,要注意看起征点要求扣除增值税(附加税费没有规定可以扣,小编认为按扣除标准包括在内了),因为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也是在次年6月30日截止,所以呢,彼此也知道,增值税最后缴没缴。
28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税,不再局限于列举的四个场所
在36号文件中可享受免税的规定: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在增值税法中可享受免税的规定: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范围扩大了,明确为宗教场所,《宗教事务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条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中,寺院包括佛教寺、庙、宫、庵、禅院等;宫观包括道教的宫、观、祠、庙、府、洞等;清真寺,即伊斯兰教信徒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教堂,即天主教、基督教信徒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简称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主要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活动场所。与寺观教堂相比,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规模一般较小,参加宗教活动的信徒较少,有些不像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那样具有符合本宗教规制的完整建筑,只是在一般的房屋中进行活动。
因为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各宗教情况也不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不宜全国统一制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适宜。
29 为什么只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其实很简单,是因为当前的普通发票中存在着较多的只有一个总额的情形,无法做出具体的要求,而且还一时半会取消不了,比如出租车票、停车或餐饮的定额票等。
30 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可以分客户、分业务等,一般纳税人没这待遇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未达起征点,月10万元或季度30万元,但有一个客户非要专用发票100元,对于该业务缴增值税,但是由于整体未达起征点,其余的还是可以享受免税的。
2026年第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