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增值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收到“履约保证金”并未对应上述应税交易(或者说,货物销售尚未实现),且之后达成情况(销售数量、金额)未定;也就是说,收取上述款项之时,并非与销售货物必然关联,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注:是否缴纳增值税,关键不在于是否收了钱,而在于为什么收钱;即因发生“应税交易”而收钱,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道理相同,既然并非必然关联于“应税交易”,也无需开具发票。
但是,如果后续并未退还,则构成与“已实现交易”相关联的价款,因而需要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了。
比如,约定销售2000件某商品,价款2000万元,则200万元履约保证金退还,则此时销售额即为2000万元;而若事实上只销售了1200件该商品,价款1200万元,而上述保证金只退还了80万元,另外120万元并未退还,则此1200件商品的销售额即为1320万元(1200+120)。
企业所得税方面,上述款项是否属于该公司同样尚未可知,因此作为往来核算即可。而应视后续履约情况返还或者作为收益。道理与增值税相同的。
当然,以上观点亦属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亦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