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宣传辅导” 在线访谈文字实录
发布时间:2025-11-20 15:00:00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访谈主题: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宣传辅导
访谈时间:2025 年 11 月 20 日 15:00-16:00
访谈嘉宾: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林伟杰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负责人 李敏静
访谈开场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共同举办的在线访谈。今天我们很荣幸的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的两位嘉宾与大家进行线上交流。欢迎嘉宾们的到来。
主持人:今天邀请到的第一位嘉宾是中山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林伟杰,欢迎!
林伟杰: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好!
主持人:今天邀请到的第二位嘉宾是中山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负责人李敏静,欢迎!
李敏静: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好!
主持人:林总,您好。可以请您给先给各位网友简单介绍一下本次在线访谈主题的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吗?
林伟杰:好的,主持人。各位网友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在征税后及时退还部分或全部税额的政策,既保障了税收法定原则的严肃性,又实现了对特定领域的定向支持,是国家精准扶持特定行业、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的重要抓手,对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激发市场活力有着关键作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与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形成合力,构建起国家扶持重要领域企业快速发展的税收支持体系,助力打通产业链升级的关键环节。
主持人:谢谢林总的介绍。今天我们开展这次在线访谈,将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实操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让企业能够便捷精准地享受到政策红利。下面我们看看网友们提出的问题。
网友问答环节
1.网友 “熊孩子”:请问什么是增值税即征即退?
林伟杰:增值税即征即退,是依纳税人申请发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增值税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2.网友 “斜月漫步”:请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否适用于所有行业和企业?
林伟杰:不是所有行业和企业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共计 6 项,包括软件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安置残疾人就业、海上风力发电、管道运输服务、黄金交易所,具体享受条件详见相关政策规定。
3.网友 “Jasonbana”:请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都有哪些?
李敏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大致可以划分为四类。
一、按比例即征即退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有 30%、50%、70%、90% 和 100% 等档次,具体比例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优惠目录(2022 年版)》的规定执行。
依据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0 号)
(二)海上风力发电
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 的政策。
依据文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0 号)
二、超税负即征即退
(三)软件产品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自2026年1月1日起,该项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依据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四)管道运输服务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依据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小颖言税注:
政策依据更新: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比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限额即征即退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依据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四、全额即征即退
(六)黄金期货交易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23 号)
4.网友 “Claire 宝贝”:请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李敏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 号)的规定:第二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5.网友 “九尾猫”:我公司是出口企业,请问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李敏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的规定:第五条第四款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6.网友 “静静雯雯”:请问公司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与留抵退税政策如何衔接?
李敏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7 号)的规定:第九条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7.网友 “月月税期急”:我单位想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果有纳税信用等级条件要求的,那么纳税信用等级以什么时间的确定?
林伟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 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8.网友 “宏丽财务”:我公司要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李敏静: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为其自行开发生产,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9.网友 “VampireKing”:我公司通过委托加工方式取得的著作权,请问是否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李敏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以下简称 100 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通过委托加工方式取得拥有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无论是 “完全委托开发” 还是 “部分委托开发”,由于不存在 “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 的实质,因此不符合 100 号文件规定,不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0.网友 “夏日炎炎茶”:请问我公司销售软件产品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相关费用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林伟杰: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能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网友 “晋华品牌电脑代理”:请问软件类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如何计算呢?
李敏静: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13%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1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12.网友 “红红么么 der”:请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何划分?
李敏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13.网友 “梅梅小财务”:我公司是回收企业,请问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林伟杰: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40 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4.网友 “二弦三品”: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那我公司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林伟杰: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40 号) 规定,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22 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15.网友 “XXLsir”: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李敏静: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可申请退税额 =[(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 -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 适用税率 - 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 对应的退税比例;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销售收入 = 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 ×(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 ÷ 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16.网友 “BEILA”:请问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开具发票有什么规定?
李敏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区分一般货物和即征即退货物的数量、金额和规格型号;开具即征即退货物增值税发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增值税退税管理项目标志,如:即征即退 30%。
17.网友 “宜唐能源”:请问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李敏静: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18.网友 “LA 酷酷”:我公司去年年底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李敏静: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40 号) 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 6 个月 (含所属期当期) 不得发生下列情形:(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 (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访谈结束语
主持人:好了,各位网友,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后续若有新的疑问,请通过广东税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及征纳互动等渠道,获取最新政策解读及服务指引。感谢大家的热情参与,祝各位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来源:广东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