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局: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办税〔2025〕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缴方式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即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停止执行就地缴库方式,统一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收缴系统”)收缴、清分和入库。
二、规范业务流程
(一)规范资金收缴。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由建设用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发的《建设用地规费缴款通知书》所定的缴款金额,通过非税收缴系统开具缴款通知(含缴款码)。
批次用地项目缴款人(即同级财政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缴款人(即项目建设单位)持缴款通知(含缴款码)通过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渠道(包括非税代收银行网点柜面、企业网银、赣服通、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将款项上缴财政。
缴款成功后,非税收缴系统自动生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人凭此办理项目费用结算、报批等相关手续。
(二)规范票面信息。
建设用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每个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单独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在“备注”栏注明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名称。
(三)规范资金清分。
省财政厅按规定在非税收缴系统设置相应分成比例,缴款人缴款后,由非税收缴系统自动清分至对应级次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三、相关要求
请各地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水利建设基金收缴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足额缴入财政国库。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省以前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此处盖章)
202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