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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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税务|风险诊断室系列(第三十一期-第三十七期)
发布时间:2026-04-23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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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诊断室》第三十一期——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如何处理?

大连税务 2025年2月20日 16:18  4人

  风险诊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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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在税收实践中,无论是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还是企业本身的风险自查,都离不开对税务风险个案的分析。本栏目将通过一些风险案例对企业易发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度解析,帮助企业及时发现类似“症状”,并找出其内在“病因”,为企业提供一次税务“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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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新技术企业王老板与财务小张发生如下对话:

 

小张,咱们公司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和残次品对外销售是怎么进行税务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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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板

 

图片小张

老板,我们已经将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缴纳了相应的税款了。

 

本期案例

      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如何处理?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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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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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将其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和残次品以卖废品的形式处理,并将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缴纳了相应的税款。

 

病因确定:该企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和残次品形成其他业务收入未冲减研发费用,造成多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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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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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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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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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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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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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例中,虽然该企业对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和残次品以卖废品形式处理已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缴纳了相应的税款,但却因为政策理解不当未及时冲减研发费用,造成多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政策规定,A公司应将计入的其他业务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从研发费用中扣减,调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风险诊断室》第三十二期——关于委托建房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问题

大连税务 2025年3月13日 16:09  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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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刘总和财务王会计发生了以下对话:

 

王会计,咱们公司2018年3月买的A地皮,之后委托乙房地产公司建造的办公楼B,2020年3月就验收竣工了,之后12月装修完投入使用,才开始交税的吗?最近税务人员正在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咱们这个处理是否有风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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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总

 

图片王会计

刘总,咱买完A地皮,4月份就开始交城镇土地使用税了,房产税也是从装修完次月开始交的,这么做没问题的。

 

本期案例

    关于委托建房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问题。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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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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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情况: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3月在市内以转让方式取得的A地皮500平,于4月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后委托乙房地产公司建造自用房产B办公楼,于2020年3月验收竣工,房产原值为2000万,装修修缮后于2020年12月投入使用,于2021年1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诊断项目:甲房地产公司B房产的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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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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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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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问题:甲公司以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甲公司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甲公司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甲公司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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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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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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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本案例中甲房地产公司委托乙房地产公司建造自用房产B办公楼,于2020年3月验收竣工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故甲房地产公司应补缴2020年4-12月的房产税。

另外,上述案例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无问题,相关政策也有具体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险诊断室》第三十三期——商务服务业企业是否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大连税务 2025年3月20日 17:53  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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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老板王某与财务小李发生如下对话

 

小李,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了,咱们公司今年研发了很多系统,产生不少研发费用,你可别忘记申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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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总

 

图片李会计

放心吧王总,都准备好了,今年估计能少缴几十万的企业所得税呢!

 

本期案例

   商务服务业企业是否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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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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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情况:A公司税务登记行业为标准化服务,具体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派遣、财务咨询、仓储服务等。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研发项目为:自主研发的招聘系统、ERP系统等,仅供企业内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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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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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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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策规定,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

对负面清单行业的判断口径具体细化为:以列举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经了解,该单位研发费用发生在2024年,当年营业收入4300万元,其中包括劳务派遣服务收入3000万元,财务咨询收入600万元,仓储服务收入700万元。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的分类,劳务派遣和财务咨询均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仓储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即该单位收入中负面清单行业收入占比超过50%,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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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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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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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需根据研发费用发生当年各项收入占比确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行业,避免因政策理解错误导致错享税收优惠政策,引发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

 

《风险诊断室》第三十四期——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的车位及家电是否分别按照各自的销售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大连税务 2025年6月23日 15:42  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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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诊断室》第三十五期——企业间互相提供服务应如何开具发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大连税务 2025年10月23日 15:41  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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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H公司的人事经理小张和会计小李发生了如下对话:

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到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好,我们提供租赁的其他公司房屋用于派遣员工住宿,但租赁费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即劳务派遣公司把钱付给我们,我们再统一支付给房屋出租方。房屋出租方开具租赁费发票给我们。那么公司可以直接在劳务派遣费里把这些租赁费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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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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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这样对方会减少开具劳务费发票的金额,咱们公司会缺少部分劳务成本。              

 

 

本期案例

企业之间互相提供服务如何开票和税前扣除?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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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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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的H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既存在劳务派遣业务,也存在房屋转租业务,两项业务发票开具和税前扣除规则完全不同,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建议分开核算避免财税风险。

病因确定:

经税务机关判断,本案例中的H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服务未分开核算,不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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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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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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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两个业务,一个是劳务派遣业务,另一个是房屋转租的业务。对H公司来说,向派遣公司提供租赁的房屋,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凭取得的发票列支成本。劳务派遣公司凭H公司向其开具的发票列支成本。

如果直接在劳务费里扣除,对H公司来说,相当于支付的劳务费少了,对方也相应减少开票金额,H公司会缺少部分劳务成本。因此应当就房屋转租单独开具发票给对方,对方全额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给H公司,在此基础上款项可以从劳务派遣费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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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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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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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的H公司应当将两项业务分开核算。就劳务派遣业务来说,应当全额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根据取得的发票列支成本;就房屋转租业务来说,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全额支付房屋租赁费,H公司就房屋转租单独开具发票给劳务派遣公司。

 

特别提醒: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诊断室》第三十六期——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何确定?

大连税务 2026年1月13日 16:24  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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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诊断室》第三十七期——企业为员工发放一次性奖金,如何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大连税务 2026年4月7日 16:53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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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老板王某与财务小李发生如下对话

 

“小李,去年销售部小张业绩很好,参照业绩给他发8万元奖金作为奖励,直接按单独计税方式为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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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总

 

图片李会计

“老板,不是的,不能直接选择按单独计税方式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方面要核实张某2026年是否已取得过其他全年一次性奖金;另一方面需告知小张可选择单独计税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权利,由其自主选择最优方式,否则可能导致员工税负不合理,不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本期案例

   企业为员工发放一次性奖金,如何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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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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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情况:公司仅单一选择单独计税方式,未明确“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一年仅能使用一次”的政策要求,也未告知员工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权利,可能导致员工税负不合理,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病因确定:公司对年终奖金个税政策理解片面,核心误区是忽视“计税方式二选一”规则和单独计税的使用次数限制,未履行核实义务和告知义务,仅简单按单一方式处理,存在税务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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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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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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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单独计税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单独计税方式仅能使用一次。需先核实张某2026年是否已使用过单独计税优惠,若未使用,由张某自主选择最优计税方式;若已使用,则只能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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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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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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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张某2026年未使用过单独计税优惠,他会有以下两种计税方式可供选择。

 

• 单独计税:80000÷12≈6667元,对应月度税率表10%税率、速算扣除数210,应纳税额=80000×10%-210=7790元;

 

• 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假设张某2026年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后的年综合所得为12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0+80000=200000元,对应综合所得税率表20%税率、速算扣除数16920,应纳税额=200000×20%-16920=23080元。

 

建议企业操作:告知张某两种计税方式的差异,公司按对应金额代扣个税,次月15日前完成申报。如果暂时无法判断哪种方式对张某来说税负更优,也可以先采取单独计税方式,汇算时纳税人可选择单独计税,还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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