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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09
2026-06-09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黄埔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用标准的公告
穗埔府规〔2026〕8号  发布时间:2026-05-27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黄埔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用标准》予以公布。黄埔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用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7日 

黄埔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用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工作(含政府征收项目中城中村改造的集体土地征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黄埔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标准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符合安置条件可以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标准表(货币安置)》(附表1)执行;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住宅房屋,按照《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重置价(100%成新)标准表》(附表2)予以补偿。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

  征收非住宅类房屋,符合给予重置成本和建安成本补偿条件的,按照《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重置价(100%成新)标准表》(附表3)予以补偿。

  征收除房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表》(附表4)予以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用标准

  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予以补偿。具体按照《青苗补偿费用标准表》(附表5)予以补偿。

  四、其他

  对附表2、3、4、5所列标准有异议或补偿标准中未涵盖的类别,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区征收单位及属地镇街确认后予以补偿。评估机构按市区相关规定选定。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奖励以外的其他补偿(助)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含解除承包、租赁和抵押等生产经营关系以及鱼塘产生的补偿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农田建设补偿费(含前期土地平整、农田防护、农耕道路等设施设备的补偿费)、水利设施补偿费(含灌溉与排水等小型水利设施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扶持基金补助等,可采取“包干”方式实施补偿,临港片区为16万元/亩,科学城片区为5.1万元/亩,知识城片区为5.1万元/亩。选择以“包干”方式补偿的,不再重复按附表4、5给予青苗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奖励及其他事宜。相关奖励措施、标准以及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等标准与安置对象、安置条件、安置房规定,由黄埔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有效期3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之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已公布实施方案,明确补偿标准的,按约定执行,确需按本标准执行的,报区政府批准后调整。

  

  附表: 附表1: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标准表(货币安置).pdf

       附表2: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重置价(100%成新)标准表.pdf

       附表3: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重置价(100%成新)标准表.pdf

       附表4: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表.pdf

       附表5:青苗补偿费用标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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